羅田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行政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以及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田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必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嚴禁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三條 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範圍。
(一)工程建設項目: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二)湖北省政府確定並公布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礦業權交易;
(四)國家行政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資產包括各種形態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產權包括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股權、經營權、使用權、租賃權等);
(五)政府特許經營;
(六)戶外廣告經營權交易;
(七)司法執法和行政執法罰沒資產處置;
(八)公共債權、銀行抵押權的轉讓;
(九)國家、省、市、縣規定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含40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含20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以上的;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契約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未達到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標準的,由項目業主(採購人)按照集體決策程式,自主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供應商),或自由選擇招標、採購等方式交易。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其他項目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有關標準進場交易。
第六條 以村級為工程建設業主的項目未達到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標準的,各村按照規劃設計組織施工,決策過程要公開透明,通過“四議兩公開”的形式進行科學決策,決議和實施結果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財政所備案。備案後根據決議組織實施,專業性強的項目須由有資質的隊伍實施。
第七條 項目業主(採購人)作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第一責任人依法對招標、採購等活動及契約履約管理負主體責任。
第八條 縣直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發改局負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範圍的審批和核准。
縣財政局負責非招標方式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備案,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縣住建、財政、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黃岡市生態環保局羅田分局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對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受理相關舉報和投訴,查處場外交易、規避招標等違法行為。
縣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承擔全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進場組織安排、現場服務和管理工作,履行平台職責,做好交易服務工作。
第九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和“黑名單”制度,對交易活動當事人失信行為依法進行認定和懲戒。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羅田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羅政規〔2018〕1號),原《羅田縣村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羅政規〔2018〕2號)即行廢止。上級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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