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平等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般原則。鑒於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刑法不平等的現象在現階段還較為嚴重,為貫徹憲法規定,刑法第4條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罪刑平等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罪刑平等原則
  • 特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屬於:我國憲法確立的一般原則
  • 體現方面:定罪上的平等,行刑上的平等等
罪刑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罪刑平等原則的立法體現,一定罪上的平等,二量刑上的平等,三行刑上的平等,罪刑平等原則的司法適用,

罪刑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

罪刑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規定的特權;不論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時一視同仁,依法懲處。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保護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同樣的權益,應當受到刑法同樣的保護;不得因為被害人身份、地位、財產狀況等情況的不同而對犯罪人定罪量刑上有所區別

罪刑平等原則的立法體現

罪刑平等原則在刑法中體現於以下三個方面

一定罪上的平等

定罪上的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無論其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應當受到刑事追究而不得例外。在我國社會,雖然消滅了法律特權,但由於封建特權思想還根深蒂固地存在;封建等級制度的社會基礎還在一定程度上殘存著,因而還有人藉其特殊的地位與身份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定罪上的平等具有重要意義。刑法再具體規定中都體現了定罪上的平等原則,例如刑法第6至第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刑法適用的空間範圍。這些規定表明,只要實施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無論是在我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也不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在適用我國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此外,我國刑法分則關於具體犯罪的規定,同樣體現了罪刑平等原則,尤其是適應我國經濟格局的變化,由過去僅重視對公有財產的法律保護,發展到對公私財產的同等保護。例如,將1979年刑法第125條規定的破壞集體生產罪,修改為1997年刑法第276條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將保護範圍從集體生產擴大到個體生產。

二量刑上的平等

是指犯相同的罪,除具有法定的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以外,應當處以相同之刑。因此,量刑上的平等並非不考慮犯罪情節的絕對的同罪同罰。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這一量刑原則體現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精神,同時也包含著對一切犯罪人都應當公正、平等地依法處刑的內容。

三行刑上的平等

行刑上的平等是指在刑罰執行上,應當受到相同的處遇,不因身份、地位而有所特殊。
以往論及罪刑平等原則,往往注重定罪與量刑上的平等,忽視行刑上的平等,這是不應該的。尤其是在現實生活中,行刑上的不平等現象是客觀存在的,尤其是有些人通過各種手段獲得非法減刑和假釋,極大地損害了判決的嚴肅性。為此,刑法嚴格地規定了減刑和假釋的程式。刑法第79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這一規定,體現了行刑上的平等

罪刑平等原則的司法適用

罪刑平等原則不僅應當體現在立法中,而且應當貫徹在司法活動中。司法適用中貫徹罪刑平等原則,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正確理解平等罪刑平等原則體現在司法適用上,是指依法裁量而使不同的人受到平等的待遇。當然,罪刑平等並不意味著絕對的同罪同罰,因此,在司法活動中應當正確地協調平等與差別的關係。平等並不完全否認差別,而恰恰是建立在對不同情況的正確區別的基礎之上的,沒有差別也就不可能存在平等。平等的要旨在於公正,只要是有助於實現刑法公正性的差別都是應當承認的,都不違背罪刑平等原則。
(二)反對封建特權。由於封建傳統等級思想的影響,加之現實生活中多方面因素對公平執法的干擾,以及司法水平、司法意識和司法人員素質等方面的原因,應當承認,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刑法的適用有悖於罪刑平等原則的特權現象。堅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就必須反對形形色色的特權思想,做到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適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予以懲處,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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