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收購

繼續收購是指已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以上的投資者繼續收購該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繼續收購
  • 外文名:Continue to Acquire
特點,性質,

特點

1.繼續收購是特定投資者實施的股票收購行為
凡是通過擬實施之收購行為累計持有公司發行在外30%以上股份的投資者,無論是否已持有公司股票,也無論所持股票為流通股非流通股,均受繼續收購制度的約束。
2.繼續收購是收購人與上市公司股東之間的特殊交易行為
繼續收購應當遵守權益公開規則,但無須在增持公司股份5%時暫停收購,可在收購要約發出後持續性收購。繼續收購依據收購人在收購要約中提出的收購價格和條件成交,不受集中競價規則的約束。凡是承諾接受收購價格或條件的股東,均可向收購人出售所持股票。
3.繼續收購是採取收購要約形式進行的收購
一般收購中,收購人可採取協定轉讓或按一般交易規則下達委託指令,並由證券交易所撮合成交。但繼續收購中,應依法採取收購要約形式收購,收購要約是繼續收購的核心和關鍵制度。
4.繼續收購是在強行法約束下實施的收購。
繼續收購具有證券交易的一般屬性,但作為特殊交易形式,須受強行法約束。如繼續收購須採取收購要約形式進行,收購要約必須記載法定內容,繼續收購前必須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收購人須按照收購要約內容進行收購等等。

性質

依照《證券法》的規定,繼續收購具有自願收購性質。按對該條款的合理解釋,即使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其所持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本的30%,投資者也有權決定是否實施繼續收購。如果投資者決定繼續收購的,鬚髮出收購要約進行收購;投資者也可不繼續收購,從而可以避免繼續收購規則的適用。可以看出,《證券法》對公司收購已採取鼓勵、寬容態度。在此情況下,依照《證券法》關於收購人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收購的精神,繼續收購不是強制收購;按照《證券法》關於收購人決定收購數量的規定,繼續收購也不是全面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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