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編制軍銜,基本上實行一職編兩銜的制度,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正的《軍官軍銜條例》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的職務編制軍銜為上將,其他各職級的編制軍銜為:
正軍職,少將、中將 ;
正師職:大校、少將;
正營職:少校、中校;
副營職:上尉、少校;
副連職:中尉、上尉;
美國的軍官職務編制軍銜規定:
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軍種參謀長、戰區司令官為上將;軍種副參謀長、集團軍司令、軍長、艦隊司令為中將;師長、航空母艦特混部隊司令為少將;副師長、獨立旅旅長為
準將;團長、空軍聯隊長、艦長為上校 ;營長、艦艇中隊長為中校;副營長、艦艇分隊長為少校;連長為上尉 ;副連長為中尉;排長為少尉。
羅馬尼亞的軍官職務編制軍銜規定:集團軍司令為少將、中將;師長為少將;團長為上校;營長為
大尉、少校;連長為大尉;排長為
中尉。羅馬尼亞的男軍官中不設
少尉軍銜,少尉專為女軍官設定,女軍官一般不擔任連隊指揮官職務,故其排長的編制軍銜中沒有少尉。
印度的軍官職務編制軍銜規定:軍種參謀長為上將;軍區司令、艦隊司令為中將;師長、
軍分區司令為少將;師參謀長、旅長為準將;旅參謀長、飛行聯隊司令、艦長為上校;營長、特種兵團長、飛行中隊長、二級艦長為中校;副營長、特種兵副團長、飛行中隊長、三級艦長為少校;連長、飛行副分隊長、艇長為上尉;副連長為中尉;排長為少尉。
永久軍銜
又稱“個人軍銜”、“正式軍銜”,是根據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對事業的貢獻和在軍隊中服役的經歷等綜合因素,授予個人的軍隊等級稱號。這種軍銜稱號是軍官的終身榮譽。軍官退役後仍然予以保留,只是在軍銜稱號前冠以“退役”二字,如“退役上校”、“退役中將”等,故稱
永久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1955年----1965年和1988年開始,兩次實行的軍銜制度,都屬於永久軍銜性質。1955年頒布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銜是軍官終身的光榮稱號,非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不得剝奪。”1988年頒布、1994年修正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
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軍銜制度,屬於
永久軍銜性質。永久軍銜的特點是,將軍官的榮譽稱號、待遇等級和職務因素融為一體,使其兼有調整部隊指揮關係和調整個人利益關係的兩種功能。永久軍銜與職務的關係是,在巨觀上軍銜受職務的制約,即軍官的軍銜必須是在其所任職務編制軍銜範圍內授予或晉升;但在微觀上,軍銜又不受職務的影響,即在所任職務編制軍銜的幅度內,軍銜的授予或晉升,可以是“高銜”,也可以是“低銜”。因此,在實行永久軍銜制度的軍隊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職銜倒掛”的現象,比如資淺的連長是
中尉、而資深的副連長卻是上尉。這是永久軍銜制度本身固有的一種“副效應” 。解決這一矛盾的辦法,各國通常是在有關軍銜制度的法律中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軍銜高的軍官對軍銜低的軍官,軍銜高的為上級。當軍銜高的軍官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軍官時,職務高的為上級”(引自《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根據這一規定,同在一個連隊工作的上尉副連長,必須作為下級而服從中尉連長的指揮。有沒有另外一種辦法,既不出現“職銜倒掛”現象,又能夠調整軍官個人的利益關係?有的。那就是世界上少數國家實行的
永久軍銜與
臨時軍銜相結合,亦稱個人軍銜與職務軍銜相結合的制度。
臨時軍銜
又稱“職務軍銜”、“名譽晉級”,就是按照軍官所任職務佩帶軍銜符號,任什麼職就佩帶什麼職務所對應的軍銜符號,職務下降軍銜也隨之降低,職務消失軍銜也就不算數了。
臨時軍銜,最早來源於“名譽晉級”(Brevet),起源於拉丁語 brevis(短暫的)。早在 1600年,英國人用名譽晉級一詞,表示臨時提高一個人的權力,作為對他勝任職守的一種獎賞,但不提薪。名譽晉級,英國人又稱為“榮譽階級”、“加銜階級”。在美國,名譽晉級制度在 19世紀 60年代的
南北戰爭中就已實行。在那場戰爭結束時,喬治·奧姆斯特郎·卡斯特的名譽晉級(臨時軍銜)已經是少將,但他的正式軍銜(
永久軍銜)仍然還是上尉。在印度,稱
臨時軍銜為“代理軍銜”,對於高出永久軍銜一級的臨時軍銜,每月發給 50盧比的補貼。在舊中國,稱臨時軍銜為“加銜”,
北洋政府規定將官、國民政府規定上將軍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加銜(臨時軍銜)授予將來有可能正式晉升為該級軍銜的軍官,不過加銜者只是佩帶軍銜符號,其他待遇仍按原軍銜執行。1986年捷克斯洛伐克在修訂的法律中規定:當軍人所任職務或勤務需要時,可臨時授予比其實際軍銜高的軍銜,但不得作為要求調整服役收入的根據。
西方國家實行臨時軍銜制度的初衷是,既可以在戰時把更大的職責交給軍官,又可以避免在戰爭結束後出現過多的高級軍銜。現在看來,實行臨時軍銜與
永久軍銜相結合的制度,其更為普遍而現實的意義在於:按
臨時軍銜佩帶軍銜符號,可以實現職務和軍銜符號相一致,便於對部隊的作戰指揮和平時管理;按永久軍銜享受個人生活待遇,使軍官的待遇不只是同職務掛鈎,而是同全部的勞績貢獻掛鈎,有利於調整新老軍官之間的利益關係,調動更多人的積極性。
臨時軍銜的積極作用,既然是可以使軍官的職務和軍銜符號相一致,那么是否可以把臨時軍銜完全改成一種永久性的職務軍銜,使軍銜成為一種“顯示職務的符號”?實踐證明此法行不通。蘇聯
十月革命勝利後,
列寧簽署法令,廢除了
沙俄軍隊的軍銜制度。為便於指揮,紅軍實行了佩帶“軍人識別標誌”符號的制度,從班長到方面軍司令分為三等ll級,下等軍官用三角形、中等軍官用正方形、高等軍官用
菱形圖案,每等裡面再用圖案的多少來分級。這種軍人識別標誌符號,同職務軍銜符號所起的作用一樣,便於識別、指揮,但是它調整不了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解決不了合理的生活待遇問題,實行了十幾年不得不予1935年將其廢止,重新實行軍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