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校軍銜

大校軍銜

大校是一些國家軍隊校級軍官中的軍銜稱號。大校軍銜最初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設定,是副師長的編制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中”大校“為校級軍官的最高級別。

新升任的副軍職高級幹部一般授大校軍銜中國的副軍、正師、正旅職都可以授大校軍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校軍銜
  • 性質:軍銜稱號
  • 時間:1955年和1988年
  • 設計者:中國人民解放軍
歷史沿革,發展歷程,

歷史沿革

大校是一些國家軍隊校級軍官中的軍銜稱號。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不設大校軍銜,有的國家不承認大校是高於上校的一個軍銜等級,往往同他們國家的上校對等,在名稱的翻譯上譯為“資深的上校”或“老上校”。大校軍銜最初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設定,是副師長的編制軍銜。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摩洛哥軍隊中也有此軍銜。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1955年和1988年兩度實行的軍銜制中,均將大校作為校級軍官的最高級別。

發展歷程

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實行軍銜制,其中校官設定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校軍銜可以授予軍長、副軍長、師長和副師長等四個級別的軍官。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的決定》,1965年6月1日開始實施。
1988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恢復軍銜制,校官設定仍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4級。大校軍銜可以授予副大軍區職、正軍職、副軍職、正師職和副師職等五個級別的軍官。[2]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大校軍銜只授予副軍職、正師職和副師職等三個級別的軍官。[3]
大校軍銜根據不同兵種分為:陸軍大校海軍大校空軍大校
1988年12月1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設立武警大校警銜。[4]
陸軍大校為陸軍正師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副軍職軍官和副師職(正旅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海軍大校為海軍正師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海軍副軍職軍官和海軍副師職(正旅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空軍大校為空軍正師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副軍職和副師職軍官的輔助軍銜。即資歷較淺的空軍副軍職軍官和資深的空軍副師職軍官,也可授予空軍大校軍銜。
武警大校為正師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武警大校還是武警副軍職警官和副師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