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
- 制定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辦法。
《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辦法。公告全文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實施,進一步明確和落實電子商務經營者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
七天無理由退貨指商品到貨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除特殊商品外,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2014年2月13日,工商總局公布了《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消費者的網購“後悔權”將在法律和部門規章層面都獲得支持。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市食藥監局等8家...
2014年3月15日《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施行,此前出台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新版辦法主要內容如下:1、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2、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3、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強制交易;4、未經同意不得傳送商業信息;5、不...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的亮點之一是支持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徵求意見稿提出,經營者除依照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範圍。但對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三類商品,經...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披露的信息,這份即將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最受外界關注的是有關無理由退貨的處罰辦法: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何為故意或無理拒絕?辦法列出了四種情形——經營者以消費者已拆封、...
第一條為推動“放心消費在吉林”創建工程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最佳化消費環境、淨化消費生態、釋放消費潛力、助推消費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結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線下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活動的通知》...
國內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銷售方式,都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實施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隨著我國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廣大消費者期待“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實現線上線下全覆蓋。據悉,近幾年,浙江、江蘇、上海等地的不少線下實體店經營者,已經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倡導下,自願參加到“線下購物無理由...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十七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網信辦按職責分工協作)(五)依法打擊其他各類網路交易違法行為,有效淨化網路市場環境。落實《電子商務法》《網路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暢通消費投訴舉報渠道,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大對不正當...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一審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財經委進行了立法交接,在江西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意見。8月中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工商局赴省內外進行了立法調研。9月8日,召開省直有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及《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法律、...
第十五條 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將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禁止銷售的商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第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契約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
從事網路直播行銷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網信辦等部門制定的《網路直播行銷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守商業道德,不得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網路直播行銷宣傳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符合《廣告法》的規定,保證宣傳內容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符合...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關於禁止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關於在香港特別...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契約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契約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
(一)新增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對於7日起算點的依據,筆者認為應當是以物流系統顯示的簽收日期為準。不過因為目前網路購物代收貨現象普遍,結合具體情況從寬把握收到的...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上門推銷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位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
(三)細化無理由退貨制度,提升市場消費信心 針對網路、電視、電話、郵購銷售等新的消費方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對於解決因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衝動消費和誤購的問題有積極意義,而且對於企業樹立自身形象、提高用戶消費體驗也有積極作用。條例總結我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踐經驗,對無理由退貨...
契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4-)(2010年10月13日)契約爭議行政調解辦法(4-)(1997年11月3日)3網路商品交易監管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4-)(2014年1月26日)4網路服務交易監管 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4-)(2015年9月2日)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4-)(2017年1月6日)企業註冊與監督...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2020年12月31日)三、契約 (一)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契約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2月4日)(二)買賣契約 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2020年10...
經營者不能證明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廣播、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形外,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退貨手續的,視為故意拖延。除法律、行政法規...
三是細化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即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上門推銷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並設定提示程式,採取措施或者技術手段,供消費者進行確認(第十六條)。(二)關於強化經營...
消費者通過廣播電視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根據消費者的維權需要,為其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以及有效聯繫方式。第二十五條 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要求退貨的,無需說明理由,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