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根據辦法,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針對網上交易的特殊性,工商部門將用3年的時間建立全國統一監管平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 49 號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契約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站經營者。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支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路經濟發展。提高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路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能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八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 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路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
第二章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契約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契約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第十四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第十六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八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九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定,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一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契約(協定),明確雙方在網路交易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交易平台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路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網路交易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路交易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鼓勵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二十八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路交易平台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註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內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統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等服務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
第四章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由縣級(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三十四條 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採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禁止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三十六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辦法第二十五條,侵犯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實施指導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權威答問
<!--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訊息,工商總局決定於7月1日起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是工商總局在2010年6月1日就《網路商品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答問的全文。
1. 問:制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就是:“堅持兩個促進和兩個維護”。
“兩個促進”是指,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網路市場雖然發展迅猛,但總的來看,尚處在發展的初期,特別是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創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層出不窮,每一項技術變革都會帶來網路市場較大程度的變動,許多問題難以準確進行量化定性分析。網路市場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代表著未來市場交易發展的方向。網路經濟是國家大力培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是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的重要戰略舉措之一。因此,必須抓住機遇,採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進網路市場的發展,努力為網路市場主體的發展創造、提供良好寬鬆的外部發展環境。發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務科學發展,才能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發展是網路市場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保障。堅持促進健康發展,就是要通過依法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網路欺詐行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的發展環境,在發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發展,努力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兩個促進”的思想貫穿於《辦法》始終。《辦法》第一章專門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何促進網路商品交易發展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辦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別從市場主體準入、市場主體行為規範、網路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行業和企業自律、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務、促進、規範網路市場發展的規定。
“兩個維護”是指,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信任網路市場是網路市場發展的基礎,經營者信任網路市場是網路市場發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護網路消費的合法權益、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關係到網路市場能否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是要處理好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買賣關係,努力為消費者營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網路消費環境;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就是要處理好經營者之間的關係,維護好市場主體公正公平的經營關係。只有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民眾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實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會得到市場主體的擁護。“兩個維護”的思想貫穿於《辦法》始終。
2. 問:《辦法》的立法依據是什麼?
答:《辦法》的立法依據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國家現行規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契約法》、《侵權責任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競爭、市場商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確立了市場行為準則。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是傳統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在網路上的延伸,同樣受國家現行規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法律法規的調整。
第二,國家專門規範網路經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電子簽名法》、國務院《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
第三,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三定”方案。2008年7月國務院批准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三定”方案,明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
3.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分為六章四十四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主要規定了立法依據、立法宗旨和原則、立法調整對象、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經營原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發展的職責和任務以及行業自律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章:主要規定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規範。規範的內容覆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全部過程和各個環節。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準入、商品準入、交易信息、交易契約、交易憑據、交易競爭、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規定了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主要規定了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平台交易主體準入,商品準入,交易信息檢查監控、使用、保存,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保護,經營者商業秘密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平台服務契約簽訂,網路平台規章制度制定,協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路違法行為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同時制定了鼓勵、提倡網路交易平台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交易信用評估服務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章:主要規定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職責。一是規定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及分工;二是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基本方式;三是規定了網路違法行為管轄權,按照有利於維護權益、便於查處的原則,規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四是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國家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配合協作工作方面的內容。
第五章:主要規定了違反《辦法》的法律責任。一是規定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二是規定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4. 問:在促進發展方面,《辦法》規定了哪些辦法和措施?
答:服務發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實執政興國第一要務的基本要求。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健康發展,是擴大居民消費需求、拉動經濟成長的重要舉措,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是創造和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因此,《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始終高舉發展的大旗,並將促進發展、促進健康發展的原則貫徹到《辦法》始終。
《辦法》規定了促進發展的原則、方式和方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制定並支持實施促進網路經濟發展的辦法和措施。《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支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路經濟發展。提高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路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該條款將促進發展明確規定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路商品交易監管的首要職責。
第二,為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是網路商品交易健康發展的基礎性保障,是實現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辦法》第五條將為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規定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促進發展的基本職責,並在第二章、第三章有關條款中具體規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的方式方法,包括規範交易行為、提倡和實施信用管理、倡導和鼓勵行業和企業自律、維護交易權益,查處違法侵權行為等方面。
第三,營造放心安全的網路消費環境。消費者的信任是網路市場發展的基礎,經營者的信任是網路市場發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護網路消費的合法權益、保護網路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關係到網路市場能否協調可持續發展。只有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只有切實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展才會有堅實的基礎。因此,《辦法》將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定為促進發展的基礎性、制度性辦法和措施,並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從交易主體資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契約、交易憑證、交易糾紛的調解處理方式方法、途徑和程式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四,鼓勵支持自律。網路市場的規範有序是網路經濟發展的內在必然要求。對秩序的要求產生了自律和他律兩種不同形式的維護秩序的方式,其中經營者、行業自律是基礎。只有經營者和行業自覺維護秩序,網路商品交易健康發展才能有堅實的基礎。《辦法》將經營者和行業自律作為維護網路商品交易秩序、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積極鼓勵和倡導經營者和行業自律。第一,鼓勵和倡導行業自律。《辦法》第九條規定,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路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第二,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自律。其中,重點鼓勵、支持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自律。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是維護網路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責任人,在網路商品交易平台主體準入、商品準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把關和檢查監控的重要責任。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確實承擔起維護網路市場秩序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因此,《辦法》將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的自律作為重點內容,在第三章中分別從經營者資格審查、商品和服務信息檢查監控、消費者權益保護、信用評估與披露等方面鼓勵和支持自律,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5. 問: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辦法》規定了哪些方法和措施?
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既是制定《辦法》的重要指導原則,又是《辦法》的主要內容之一。《辦法》根據網路消費特點,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路經營主體真實身份、網路商品和服務經營行為規範、交易契約、交易憑證、交易信息保護、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維護消費者權益應當履行的義務、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等幾個方面作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
網路商品交易是在交易雙方事先不了解、其間不見面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條件是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虛擬主體”還原為真實的主體。否則,網路交易主體真實身份無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責權利將無法界定,保護消費者方合法權益就成為了一句空話。按照促進發展、維護權益、規範秩序、鼓勵自律的原則,《辦法》在網路商品交易主體身份識別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規則體系:
一、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
二、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這套規則體系比較好地解決了虛擬空間條件下網路商品(服務)經營者主體資格真實性的識別問題,可以保障“虛擬主體”還原為真實的主體,為消費者有效識別查證網路商品交易主體真實身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基礎性制度保障。
在網路商品和服務經營行為規範方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網路銷售契約方面,《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契約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契約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在網路消費憑證方面,《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在網路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履行的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 問:《辦法》對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答:網路交易平台是網路商品及有關服務集中交易的場所和空間,網路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規範、有序,直接關係到網路商品交易能否健康發展。在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為此,《辦法》單列一章(《辦法》第三章)規定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其主要義務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一、交易主體經營資格審查、登記、公示。《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二、契約約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契約(協定),明確雙方在網路交易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制定實施管理制度。《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交易平台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
四、交易商品或服務、交易信息檢查監控。《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五、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路交易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六、經營者商業秘密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
七、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八、制止違法行為,報告、協助、配合查處違法行為。《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發現網路交易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時,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網路交易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時,依法要求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路交易平台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九、交易信息保存。《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註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十、統計報送。《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內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統計資料。
7. 問:《辦法》中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網路商品交易的哪些職責?
答:《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路商品交易監管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發展。促進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健康發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監管的第一要務。只有全力服務科學發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地位。為此,《辦法》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支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路經濟發展。提高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路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二、規範行為,即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根據《辦法》規定,規範的行為主體一是網路商品經營者的行為,二是網路服務經營者的行為。規範的內容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契約、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程式、交易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權益、交易憑證、交易競爭、交易平台規範等十幾個方面。通過規範行為,達到促進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健康發展的目的。
三、保護權益。消費者信任是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發展的基礎,經營者信任是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發展的根基。只有切實維護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網路商品交易才能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只有切實維護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民眾支持的根基。對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程式和方式方法,《辦法》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從不同方面分別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四、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及時、有力查處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是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創造提供良好的網路市場發展環境的重要基礎。因此,及時有力查處網路商品交易和服務交易的違法行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從另一個方面檢驗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促進發展、規範行為、保護權益的職責是否履行到位。
8. 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網路商品交易監管中將實施哪些監管措施和手段?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中將主要實施三項監管措施。
一、信用監管
當前制約網路商品交易發展的主要瓶徑是信用體系的缺失。因此,抓住了信用監管就抓住了規範和促進網路市場發展的關鍵,抓住了維護網路市場秩序的關鍵。《辦法》將信用監管作為主要監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二、網路信息化監管
網路商品交易是運用網路信息技術產生的新型交易活動和方式,監管好網路商品交易行為必須緊緊抓住網路信息技術這個環節,以網路信息技術為依託,以網路信息技術為手段,努力實現“以網管網”的目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路商品交易行為的監管將以網路信息化為手段和依託,對網路商品交易行為全面實行以網管網的監管措施和手段。
三、全國一體化監管
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無地域限制的特徵決定,過去實行的以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為主要特徵的監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網路交易的要求,必須以網路信息化為手段和依託,實行全國聯網一體化監管,通過全國一體化監管的措施和手段實現監管目標。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組織開發網路監管信息系統和平台、統一組織開發監管軟體的要求,正在全力推進網路監管信息系統和平台建設工作,力爭經過三年左右的時間,建立起全國一體、統分結合、功能齊全、上下聯動的網路監管信息系統和平台,為促進服務網路經濟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網路市場秩序打下牢固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