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
網購七天可無理由退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網路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副司長楊洪豐表示,出台《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旨在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增設“七天無理由退貨”新規
“售後服務是網購消費者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依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增設了‘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楊洪豐說。
按照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但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並應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並且,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線上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位化商品及報紙和期刊等除外。
商家及商品信息應全部公開
依據網路交易特點,辦法還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不得利用契約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須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個人信息保護是網路交易中消費者極為關心的問題。”楊洪豐說,對此,辦法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並應採取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此外,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傳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用戶信用級別不得任意調整
“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楊洪豐說,“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必須遵循自願、公平、誠信原則。”
對於很多網購網站上明示的商家信用評級等,辦法規定,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堅持中立、公正、客觀的原則,通過合法途徑採集信用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用途。
明確第三方交易平台責任義務
辦法還明確,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台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路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繫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其真實情況。
經營者權益
“差評師”從此無處藏身
事實上,由於網路環境日趨複雜,網路監管難度增加,不僅消費者權益亟需加大保護力度,經營者也面臨著權益被侵害的風險。為此,剛剛發布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對如何保護經營者權益也做出了一系列規定。
明確管轄權避免“一事二罰”
“由於網路交易的特點,近年來,跨區域網路商品交易違法行為日益增多。針對這一新形勢,根據監管執法實踐反饋,辦法對違法行為管轄權的規定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使之更為科學合理。”楊洪豐說。
辦法規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管轄;對於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處理。
“這一規定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有效避免了‘一事二罰’的出現。同時,有利於調查取證和案件查處,也避免給平台企業增加過重負擔。”楊洪豐說。
放寬網路經營準入條件
“按照現行登記註冊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考慮到網路市場發展現狀和促進創業就業的需要,現階段僅對尚不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自然人放寬準入條件,允許其暫不辦理工商登記,但規定必須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並向平台進行實名登記,以保障網路交易安全、維護網路消費者權益。”楊洪豐說,除此類自然人經營者外,禁止“無照經營”的網上經營主體存在。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楊洪豐說,第三方交易平台承載著數量龐大的經營者、消費者和商業數據,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的地位舉足輕重。辦法明確,第三方交易平台應履行經營主體身份審查義務,在對申請進入平台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後,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
嚴懲“差評師”等新型不正當競爭
“‘刷信用’、‘差評師’等,都是近年來出現的、網路市場特有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擾亂了網路市場經營秩序。對此,《辦法》特別對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從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擴充描述,為規範這些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依據。”
楊洪豐說,“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路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等。”
此外,辦法還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對於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