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平台十三禁

網貸平台十三禁

網貸平台十三禁是指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發布嗎,《辦法》強調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並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貸平台十三禁 
  • 外文名:13 prohibitions on online lending platform
  • 定義銀監會等部門提出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辦法》提出網貸機構客戶資金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第三方存管,且明確了十三條負面清單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契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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