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財政經濟工作

陳雲1950年3月3日為政務院起草的《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經政務院第二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發表於1950年3月4日《人民日報》。1992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一冊。檔案指出:政務院根據當時財政收支不平衡和收支機關脫節的現象以及可能造成的危險和困難,作出節約支出、整頓收入、統一財政收支的管理等十項決定:一、成立全國編制委員會。二、成立全國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委員會。三、厲行節約。四、全國各地所收公糧,除地方附加糧外,全部歸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統一調度使用。五、除批准徵收的地方稅外,所有關稅、鹽稅、貨物稅、工商稅的一切收入,均歸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統一調度使用。六、為了調節國內供求,組織對外貿易,有計畫地供售物資和回籠貨幣,各地國營貿易機構業務範圍的規定和物資的調動,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統一負責。七、國家所有的企業,分為三種:一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各部直接管理者,二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暫時委託地方人民政府或軍事機關管理者,三是劃歸地方人民政府或軍事機關管理者。八、指定人民銀行為國家現金調度的總機構。九、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必須保證軍隊與地方人民政府的開支及恢復人民經濟所必需的投資。十、政務院要求嚴格地執行上述九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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