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全國財政經濟工作的管理(1950年2月—3月)

1949年11月反對投機資本的重大勝利,使市場物價出現了暫時的穩定。但由於主要收入公糧、稅收等仍留在省、市、縣人民政府手中,各地支出不足,又伸手向中央要求補助,這就額外地增大了中央的財政赤字。1949年冬,中共中央確定了全國財政經濟實行統一管理的方針。1950年2月,中央召開了全國財經會議,就統一財經、緊縮編制、現金管理和物資平衡四大問題集中進行了討論和具體部署。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正式發布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之後,中央人民政府即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統一全國財政經濟工作。其主要內容為:統一全國財政收支並將重點放在統一財政收入上。規定公糧除5%—15%地方附加外,均須按中央規定的稅則、稅率徵收,交中央公糧庫;稅收,除批准徵收的地方稅外,所有關稅、鹽稅、貨物稅、工商稅的一切收入,均每日結算解繳中央金庫;國營企業均須按時納稅交中央或地方金庫。支出方面,統一全國編制與供給標準。統一全國物資調度,使國家掌握的重要物資從分散狀態集中起來,合理使用,以調劑餘缺。統一全國現金管理,一切軍政機關和公營企業的現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外,一律存入國家銀行,資金的往來使用轉賬支票經人民銀行結算。這個決定建構了以集中統一為基礎的財經管理體制的雛形。中央就此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必須用一切辦法保障這個決定的全部實施。統一全國財政經濟工作的管理,是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在財政經濟方面採取的第一個重大措施,它的迅速實現,為新中國成立初期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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