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國有船舶豁免某些規則公約是指為解決國有船舶享受豁免權而筆訂的公約。1926年4月10日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議定。為了明確某些條文的涵義,公約的簽字國又於1934年5月24日在布魯塞爾簽訂了一個補充議定書,作為公約的組成部分。公約和補充議定書自1937年1月8日起生效。
統一國有船舶豁免某些規則公約是指為解決國有船舶享受豁免權而筆訂的公約。1926年4月10日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議定。為了明確某些條文的涵義,公約的簽字國又於1934年5月24日在布魯塞爾簽訂了一個補充議定書,作為公約的組成部分。公約和補充議定書自1937年1月8日起生效。
統一國有船舶豁免某些規則公約是指為解決國有船舶享受豁免權而筆訂的公約。1926年4月10日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議定。為了明確某些條文的涵義,公約的簽字國又於1934年5月24日在布魯塞爾簽訂了一個補充議定書,作為公約的組成部分。公約和...
有關船舶扣押和為申請取得第4條所指的權利,以及扣押可能引起的各種程式問題的程式規則,應受在其境內執行或申請扣押的締約國法律的制約。第7條 (1)實施扣押的國家的法院具有依據案件事實審理的管轄權,如果扣押船舶的國家的法律賦予其...
《1926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是1926年04月10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事公約。1926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第1條 根據船舶所屬的締約國的法律在船舶上正式設定的,並且在船籍港或某一...
1967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各締約方,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某些關於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的規則是合乎需要的,決定為此締結一項公約,並已就此達成協定如下:第1條 海船的抵押權及質權,如屬下述情況,在締約國應可...
《關於統一提單的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也稱《海牙規則》)是一則由相關主管組織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內容 第一條 (1)“承運人”:包括與託運人訂有運輸契約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2)“運輸契約...
第十三條 本公約的規定擴及於一艘船舶對另一艘船舶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而不論這種損害是由於執行或不執行某項操縱,或是由於不遵守規章所造成。即使未曾發生碰撞,也是如此。第十四條 各締約國有權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後,要求召開新的...
關於統一海上救助某些規定的公約是在1910年09月23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13年03月01日起生效。第一條 救助服務適用於海上航行,也適用於內河航行。對於遇難的海船、船上財物和客貨運費的救助,以及海船和內河船舶相互之間的救助...
第七條關於變賣在留置權項下的財產所得款項的分配問題,由留置權所擔保的請求的債權人,有權提出要求賠償的全部金額,而無需根據關於限制責任的規則進行任何扣除。但分配給他們的金額,不得超過根據上述規則所應分配的金額。第八條不論...
統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是在1910年09月23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31年03月01日起生效。簡介 本公約於1910年9月23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三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1931年3月1日生效。簽約國名單略。第一條救助服務...
本公約於1910年9月23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三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1931年3月1日生效。 本條例適用於海上航行,也適用於內河航行。對於遇難的海船、船上財物和客貨運費的救助,以及海船和內河船舶相互之間的救助,不論屬於任何一種...
(3)在發生涉及兩艘或多艘船舶的碰撞時,本公約中的任何規定,不得妨礙按本公約規定受理案件的法院,根據其國內法就同一事故產生的其他訴訟行使管轄權。第4條 本公約亦適用於一船因進行或不進行某項操縱,或因不遵守規則而造成的對另...
船舶所有人不因上述規定的違反而承擔責任。 第12條 各締約國如其立法不禁止違反前條規定的行為,須採取或建議其立法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此種違反。 各締約國應將為實施上述規定而已在國內頒布或今後擬予頒布的法律或規則,儘快互相通...
船舶的國籍 船旗國 船旗國的管轄 方便旗 統一國有船舶豁免某些規則的公約 軍艦的豁免權 緊追權 登臨權 海盜行為 未經許可的廣播 統一海難救助若干法律規則公約 關於統一海上船舶和飛機進行 救助的某些規則的公約 國際海底管理局 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