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食

絕食

絕食(Hunger Strike),又稱絕食抗議,特指為了政治或其他目的進行非暴力抵抗或者抗議的一種方式。非抗議性質的自主性停止飲食,一般稱之為禁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絕食
  • 方式:停止進食,少量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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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文: 絕食
拼音:juéshí
英文:[fast]
解釋:斷絕進食;斷絕飲食(自殺或表示抗議)。

絕食鬥爭

絕食者公開宣布一定期間內(最常見的為達到特定目的之前)停止進食,少數同時停止飲水,甚至拒絕靜脈注射。絕食抗議的效果,要取決於絕食者的名望、絕食事件的公開程度、公眾對絕食者訴求的贊同程度,被抗議方的一貫態度和所處形勢等。絕食可以導致死亡,但絕食者因為有明確的要求,應該與用停止飲食來自殺(包括殉夫、殉國)的情況區別開來。絕食,也是革命人士在獄中採取的鬥爭方式之一。 其中最著名的代表是:印度聖雄 甘地
甘地甘地

歷史介紹

使用絕食來抗議的行為歷史悠久。愛爾蘭在基督教傳入以前,有以收回債款或要求正義等為理由在對方家門口絕食的習俗,稱為Troscad或者Cealachan。古代印度也有類似習慣。出生於西域的佛學翻譯家鳩摩羅什在自傳中記載,當年他的母親要求出家,丈夫不許。她絕食抗議六天直到奄奄一息,丈夫終於允許她帶七歲的鳩摩羅什出家。
在中國古代,也有許多絕食的例子。例如宋微宗年間狀元何桌被金兵俘獲,絕食而死。楊家將楊業中箭墮馬被俘,絕食三日而死。1276年11月,元兵陷興化,陳文龍被俘後絕食而死。南宋文天祥在廣東力戰失敗被俘,押往大都路上絕食八日,不死。清順治二年(1645年)南明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高宏圖於會稽絕食九日而亡。南明亡後,左都御史山陰劉宗周絕食二十三日死。
文天祥絕食文天祥絕食
一般認為最早用絕食來進行正式政治抗議的人是甘地。他一生絕食十幾次:目標包括支持罷工、反對英國殖民統治、抗議國內印度教徒與穆斯林的仇殺。
1984年,美麗島事件台灣政治良心施明德為抗議國民黨政府暗殺異議作家江南的恐怖統治,展開無限期絕食。施明德於1990年5月21日國民黨當局宣布美麗島事件判決無效後,停止絕食,恢復自由。施明德前後絕食長達4年7個月,被插鼻胃管強制灌食達3040次。
自從2005年,被美國軍方關押在關塔那摩灣的囚犯有幾百人先後絕食,抗議未經審判被美軍拘押。絕食者遭美軍強制餵食。2006年3月9日,260名醫生聯名呼籲停止強制餵食。

生理效果

當人停止進食,人體會缺乏鈉,鈉的缺乏在早期症狀不明顯,倦怠、淡漠、無神、甚至起立時昏倒。在禁食約三日後,飢餓感會減少甚至消失。人體會以其他方式維生,例如由肝臟抽取肝糖轉化為葡萄糖,或者從脂肪中抽取脂肪酸,甚至動用蛋白質組織。由於腦部及神經系統需要葡萄糖,如果葡萄糖大量流失,身體會產生酮體。但腦部某些組織仍然只需要葡萄糖,故繼續需要蛋白質。蛋白質繼續流失的結果會導致死亡

醫學倫理

東京聲明

1975年10月,在東京召開的29屆世界醫學大會通過了《東京聲明》。該聲明2005年5月在第170次理事會會議上、2006年5月在第173次理事會會議上又分別修訂。其中第六條是:當囚犯拒絕食物/飲水,且醫師認為他(她)的自願絕食出於自主、充分理性的判斷時,不得對其進行人工餵食。囚犯作決定的能力應經過一位以上獨立醫師的確認。醫師應該向囚犯解釋絕食的後果。

世界聲明

1991年第43屆世界醫學大會上通過的《關於絕食者的聲明》全文翻譯如下:
前言
治療絕食者的醫師要面對下列兩個互相矛盾的價值觀念: 從道德上講,每個人都應該尊重生命的神聖性。對於用技能挽救生命、服務於病人最大利益的醫師來說,這一點尤其突出。
從義務上講,醫師有責任尊重病人對自身做出的決定。治療病人之前,醫師需要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例外是在緊急情況下,醫師必須靠自己理解的病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絕食絕食
在昏迷臨死的絕食者已經明確表示過不接受醫療復甦搶救的情況下,上述兩個價值的衝突極為明顯。道德責任促使醫師違反病人的指示進行干預搶救,義務卻促使醫師尊重病人的自主地位。 醫師決定干預,可能損害了病人的自主權。
醫師決定不干預,又有可能會造成本來可以避免的死亡。
醫師/病人的關係,可以說是在醫生遵循義務、對病人負責,使用其醫術對任何人提供建議或治療的時候就開始存在。 該關係不一定隨著病人未同意某些治療或干預手段而終止。醫師一旦同意照顧一個絕食者,該絕食者就成為醫師的病人。由此帶來醫師/病人關係中的所有內在含義和責任,包括同意和保密。
最終決定干預或不干預的權利應留給醫師本人,免於首要關心不是病人利益的第三者影響。 然而,如果病人決定拒絕治療,或者如有昏迷拒絕人工餵食的話;醫生應該和病人講清楚他自己是否能夠接受病人的決定。如果醫師不能接受這樣的決定,病人就有權換另一個醫師。

治療指導

本著醫學界基本規則一的生命神聖原則,對治療絕食者的醫師提出下列實踐指導:
道德行為:
1.如果可能的話,醫師應取得絕食者的病史。
2. 絕食開始前,醫師應對絕食者進行詳細的身體檢查。
3.醫師和其他健康工作人員不應對絕食者施加壓力,迫使其停止絕食。禁止以不給提供醫療等服務來要挾其停止絕食。
4. 絕食者應該被正式告知絕食的後果和可能的醫學危險,憑藉傳達清晰的信息做出決定。必要的時候應該使用翻譯。
5.如果絕食者要求另一個醫師的檢查、決定,或者改由另一個醫師治療,這些要求應被滿足。在絕食者身為囚犯的情況中,監獄的醫師要允許上述安排。
6.絕食過程中,醫師可以治療絕食者的感染病症,或者勸其飲水或接受靜脈注射補充水分。但一切治療必須以絕食者自願同意為前提,不能用絕食者拒絕醫生的建議為理由不給其提供醫療服務。
明確指示: 絕食中,醫師應該每天詢問絕食者(1)是否要繼續下去(2)如果發生失去知覺等不能自己做出決定的情況,希望被如何救治。醫師應該把這些決定進行書面記錄,並為絕食者保密。
人工餵食:如果絕食者發生神志不清或者昏迷,醫師可以自行決定那種治療手段最符合病人的利益;但醫師必須考慮到自己以前的決定,以及符合本文前言第四條的原則。(最終決定干預或不干預的權利應留給醫師本人,免於首要關心不是病人利益的第三者影響。 然而,如果病人決定拒絕治療,或者如有昏迷拒絕人工餵食的話;醫生應該和病人講清楚他自己是否能夠接受病人的決定。如果醫師不能接受這樣的決定,病人就有權換另一個醫師)。
別人強迫的絕食:應保護絕食者不會因為同伴壓力而繼續下去。可能需要把該絕食者和同伴分離開。
家庭成員:醫師有責任把絕食的情況通知病人的家屬,除非病人明確禁止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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