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的管轄分工

紀檢監察機關的管轄分工是紀檢監察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紀檢監察機關的管轄分工
  • 釋義: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之間各自受理和審查調查黨組織、黨員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
總述,一般管轄原則,對黨組織的管轄,黨員管轄,幹部的管轄,特殊管轄制度,提級管轄,指定管轄,協商管轄,管轄爭議及解決,

總述

紀檢監察機關的管轄分工,是指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之間各自受理和審查調查黨組織、黨員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法》等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分工如下。

一般管轄原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實行級別管轄原則,國家監察機關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總體來說,紀檢監察機關實行的是分級負責為主,地域管轄為輔的管轄原則。

對黨組織的管轄

根據黨章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黨組織嚴重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檢機關報請同級黨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級紀委在徵求同級黨委意見後也可直接決定立案。因此,黨組織違犯黨紀的問題,應由該組織的上一級黨委和紀委進行審查,再上一級紀委也可以徵求同級黨委意見後直接進行審查,基層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統一由基層紀委管轄,未設紀委的,由基層黨委管轄。

黨員管轄

第一,以分級負責為主。實行分級負責制是落實黨管幹部原則的具體體現。黨管幹部,既包括對幹部的教育培養、選拔任用、考核評價,也包括對幹部的監督管理。分級負責主要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具體來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黨員、幹部及監察對象。地方各級紀委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及監察對象。基層紀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
第二,以地域管轄為輔。違紀案件的地域管轄,是指按照黨員所在的黨組織隸屬關係,確定由哪個地方或部門的紀檢機關進行受理和審查。一般來講,黨的組織關係在哪裡,就由哪裡的紀檢機關進行監督執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是指監察機關對轄區內的監察對象依法進行監察。
在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相結合原則的同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級別管轄優於地域管轄;
二是上級管轄優於下級管轄;
三是幹部管理權優於職務級別。

幹部的管轄

“雙管幹部”,是指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及監察對象。對“雙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管轄權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逐步明確。《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八條規定:“對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由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聯合審查調查。”實踐中,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和地方紀委監委要加強協調溝通,地方紀委監委接到問題線索反映的,經與主管部門協調,可以對其進行審查調查,也可以與主管部門組成聯合審查調查組,審查調查情況及時向對方通報。
“雙管幹部”強調的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上級主管部門的幹部,主要包括下級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或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主要幹部。而下級單位的其他黨員、幹部及監察對象的幹部管理權並不在上級主管部門,而是在本單位,因此該類幹部不屬於“雙管幹部”。該類黨員、幹部及監察對象的違紀問題由所在單位紀檢機關管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由具有監察權的上級機關或黨組織所在地監察機關管轄。同時,地方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將線索處置、審查調查、移送起訴等重要情況向對方紀檢監察機關通報,加強雙方的協商溝通。

特殊管轄制度

在一般管轄原則之下,紀檢監察機關同時實行提級管轄、指定管轄、協商管轄等作為一般管轄原則的重要補充。

提級管轄

提級管轄,是指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直接進行審查調查。提級管轄一般包括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指定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主動申請兩種情況。

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進行審查調查,也可以將其直接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指定管轄一般包括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其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事項和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直接管轄的事項兩種情況。

協商管轄

協商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紀檢監察機關對某一事項都有管轄權,由雙方進行協商,確定具體管轄機構。

管轄爭議及解決

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紀檢監察機關發生管轄爭議之後,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由該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確定由哪一個紀檢監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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