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經中共江蘇省委研究決定,倪斌同志任中共鎮江市委委員、常委,黃利民同志任中共鎮江市委委員、常委、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李健同志任中共鎮江市委委員、常委。
主要職責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紀委、省紀委有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市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監察廳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省、市政府頒發的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三)在上級紀委和市委的領導下,負責全市反腐敗抓源頭工作的組織協調。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市委和市級機關各部門黨的組織和市管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監察部門管轄範圍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五)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轄市區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的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八)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工作及其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有關黨內法規的實施辦法;承辦市委、市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
(九)會同市委組織部、市級機關各部門以及各轄市區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轄市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幹部人選;負責對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各部門紀檢組、監察室領導幹部進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見;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表彰和獎勵工作。
組織機構
辦公室
組織部
宣傳部
法規研究室
黨風政風監督室
信訪室
案件監督管理室
第一至第四紀檢監察室
第五紀檢監察室
第六至第九紀檢監察室
案件審理室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機關黨委
監察改革
2016年11月,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
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
北京市、
山西省、
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
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
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現任領導
中共鎮江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鎮江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黃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