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倉儲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糧食倉儲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是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糧食倉儲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倉儲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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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糧食倉儲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糧食倉儲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糧食倉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四條 在房式倉、筒倉(含立筒倉、淺圓倉,下同)、簡易倉囤及烘乾塔糧食進出倉作業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和湧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採取隔離措施的;(二)未落實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2 —
第五條 糧食熏蒸作業或熏蒸散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熏蒸作業未制定作業方案、未經糧庫負責人審批,或者熏蒸負責人及操作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合格的;(二)在存在磷化氫的作業場所未配備磷化氫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儀器,或者未採用測氧儀檢測氧氣濃度,或者未配備檢驗合格的呼吸防護用品的;(三)未設定警戒線、警示標誌,或者熏蒸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熏蒸作業場所的。
第六條 房式倉、罩棚倉、筒倉及配套工作塔、連廊、輸糧地溝等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制定和落實粉塵清理制度或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二)未按規定使用防爆電器設備設施的。
第七條 在存在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包括氣調倉、烘乾塔、卸糧倉、地上(下)通廊及藥品庫等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台賬,並且未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二)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監測、後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定監護人員的。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局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司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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