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利特

米利特

米利特土耳其語Millet)是指土耳其的宗教團體[1],這術語來自土耳其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米利特
  • 外文名:Millet
  • 性質:宗教團體
  • 國家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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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米利特(土耳其語:Millet)是指土耳其的宗教團體,這術語來自土耳其語。在十九世紀,土耳其進行坦志麥特改革,米利特一詞便引申到除了具領導地位的遜尼派外的宗教族群。土耳其法規內的米利特製度是近世宗教多元化的一個例子。
米利特的概念與自治地方相似,自治地方在歐洲慣常用作統治少數族群。米利特在這些地方的歷史悠久,與伊斯蘭法規對待非穆斯林族群的規定有緊密聯繫。在奧斯曼帝國,米利特用作特別指出那些專為少數族群自治而設的屬人法法庭。土耳其政府對這些法庭甚少作出干預。
在米利特的概念里,人們主要根據他們的宗教信仰而受到米利特的約束,而不是依種族區分。米利特的首領通常是宗教領袖,如希臘東正教君士坦丁堡牧首,他們直接向蘇丹負責。米利特擁有很大的權力,他們可制定他們的法律,徵收稅項。當一個米利特的成員對另一個米利特的成員作出犯罪行為時,被害方的法律適用,但具支配地位的伊斯蘭才是最重要的。任何法律爭議涉及到穆斯林時,便受沙里亞法規約束。
對米利特的認知在十九世紀受到國內民族主義的改變。

米利特

在十九世紀,除了穆斯林米利特外,其他主要的米利特有希臘東正教、猶太教亞美尼亞敘利亞東正教。亞美尼亞人在奧斯曼帝國內所創立的米利特多於一個。天主教、卡拉伊姆猶太人及撒馬利亞人都有代表他們宗教的米利特。
穆斯林
奧斯曼帝國內的穆斯林眾多,蘇丹兼任哈里發。在奧斯曼帝國的法律里並沒有族群公民等觀念,因此,任何種族背景的穆斯林都可享有相同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阿拉伯穆斯林視奧斯曼帝國為再生的伊斯蘭帝國。在二十世紀阿拉伯起義及帝國解體之前,雖然哈里發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他的實在感並不強。在十七世紀,奧斯曼帝國在穆斯林聚居的馬格里布地區的管治已名存實亡,在十九世紀初,埃及也幾近獨立。
被遜尼派視為異端的什葉派、阿拉維派、阿勒維派、雅茲迪等得不到官方承認,被歸納進穆斯林米利特,只有傑貝勒·阿德-特魯斯及黎巴嫩山的特魯斯人享有封建式的自治。這些宗教族群遍布帝國,因此依區域劃分自治區並不可行。
東正教徒
所有東正教徒都同屬一個米利特。信奉東正教的希臘人保加利亞人阿爾巴尼亞人、瓦拉基亞人、羅馬尼亞人塞爾維亞人雖然種族語言相異,但都受東正教的米利特約束。東正教米利特的職階級多為希臘人。
亞美尼亞人的教派
主條目:奧斯曼帝國的亞美尼亞人
在十九世紀前,有一個專為亞美尼亞人宗教而設的米利特,包括亞美尼亞使徒教會、亞美尼亞天主教會及亞美尼亞福音教會,在後來才出現天主教米利特。來自這些教會的非亞美尼人信徒亦歸亞美尼亞牧首管治。這米利特還包括敘利亞東正教及埃及土著基督教會。
敘利亞東正教
敘利亞東正教向朴特請求與亞美尼亞宗教牧首分離,得到應允。安堤阿敘利亞使徒教會及其他敘利亞東正教都被接納成為一個米利特,當中包括加爾底亞公教會(Chaldean Catholic Church)、敘利亞天主教會等。
猶太教
奧斯曼帝國的猶太教徒與東正教一樣享有相似的權利。在十五世紀,大量猶太人湧入塞薩洛尼基,使城巿繁榮,到十八世紀,塞薩洛尼基已可能是世界上最繁榮及最大的猶太人城巿。二十世紀初,奧斯曼猶太人與亞美尼亞人及希臘一起主導國內的商業。

歷史

建立
拜占庭帝國滅亡後,奧斯曼帝國蘇丹穆罕默德二世認可了一個米利特(東正教),由君士坦丁堡牧首主管。這個米利特是東正教在國內最大及最重要的。
不久後,亞美尼亞米利特亦得到承認。亞美尼亞人自中世紀就住在拜占庭。穆罕默德二世鼓勵他們來君士坦丁堡定居,他們大多是工匠和商人。這米利特以亞美尼亞牧首為領導。除此之外,猶太教亦得到承認為米利特,後來越來越多的米利特得到承認。
十九世紀
在十九世紀,多個屬於東儀天主教會及基督新教的米利特成立。1870年,奧斯曼帝國頒布的費明宣布承認保加利亞東正教會為一個米利特,兩年後君士坦丁堡牧首卻視保加利亞東正教會為異端,認為他們是菲利主義(教會內的種族主義)的信徒。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奧斯曼帝國內有十七個米利特。
奧斯曼主義
十九世紀前的米利特大權在握,能夠制定法律及分稅。坦志麥特改革鼓吹奧斯曼主義,試圖提高分離主義者對帝國的歸屬感及遏止國內的民族主義,主要方法是引進新的法規將非穆斯林及非土耳其人融入奧斯曼帝國的社會裡。1863年3月29日,一個叫“亞美尼亞民族條例”的法規被制定,讓米利特得到更廣泛的自治權,這裡的亞美尼亞民族是指亞美尼亞使徒教會。不久後,由亞美尼亞教會主教提倡的另一條法案被通過,讓法案名為“費明改革”,給予亞美尼亞人很大的權力,社會政治階層發展出“治權自治”,廢止亞美尼亞貴族的貴族統治。這兩個改革在理論上是法律改變社會的完美例子,對奧斯曼的政制及行政架構造成很大的影響。
保教權的影響
參見:保教權
奧斯曼帝國沒有保護教徒的機制。根據奧斯曼帝國與歐洲國家簽訂的條約,非穆斯林的教徒受到外國的保護。俄國享有對東正教的保教權,法國享有對羅馬天主教的保教權,而英國則保護猶太人及其他宗教族群。
俄國及英國爭相競逐亞美尼亞教派的保教權。東正教意識美國新教徒的冒起,他們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在安那托利亞的傳教士多達百人,弱化了東正教的傳播。
西方國家的政府資助他們的宗教活動,並非沒有政治目的,如1847年爆發的燭台戰爭。法國在1840年調動資源增加對巴勒斯坦的影響力,使天主教與東正教徒的衝突越加明顯。修復廟宇對各教派來說相當重要,因為這代表了他們對廟宇的所有權。一些保教者,包括法國人,向奧斯曼帝國提到要向聖莫教堂派駐軍隊。奧斯曼帝國接連向多個基督教團體頒布允許進入耶路撒冷的權力,他們爭相競爭耶路撒冷的控制權。
民族主義的影響
參見:法國大革命
在原來的構想里,米利特製度在奧斯曼王室下聯成一體。在十九世紀,法國大革命所引起的民族主義思潮波及到奧斯曼帝國。米利特的獨立性越來越強,能建立各自的學校、醫院、教堂及其他建設。
持續將宗教信仰與種族確認為一體導致奧斯曼帝國的米利特製度弱化。法國大革命的思潮衝擊米利特製度,產生了一種新的思想,該思想把民族主義套用在宗教之上。亞美尼亞民族運動在亞美尼亞教派的教堂盛行,使米利特製度再也無法維持下去。1878年4月13日,牧首拿施斯·華達比登(Nerses Varjabedyan)向英國外交部長梳士巴利侯爵表達了奧斯曼亞美尼亞人的狀況。
“ 亞美尼亞人不能再與土耳其人共存。只有基督徒統治才可發揚平等、正義和自由的意識。基督徒統治理應取締穆斯林統治,亞美尼亞(安那托利亞東部)及奇里奇亞應建立基督徒統治……土耳其亞美尼亞人需要它……這是土耳其亞美尼亞人所尋求的,就像黎巴嫩一樣。”
現代
在當今的一些奧斯曼帝國後繼國如伊朗敘利亞約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及埃及里,米利特製度仍在不同程度上被套用。伊朗、巴基斯坦孟加拉仍按宗教族群區分屬人法法庭及法律,並在議會裡保留議席。
在埃及的家庭法,包括婚姻離婚贍養撫養繼承及喪葬是根據不同的宗教信仰而定。在實際套用上,埃及承認三種“有經者”:伊斯蘭、基督教及猶太。穆斯林家庭屬於個人身份法的行使對象,據沙里亞法規而來,教會法則套用在基督教家庭。而當女基督教徒及男穆斯林的婚姻出現糾紛時,法庭會採用個人身份法。
以色列採用了一套由奧斯曼帝國衍生出來的制度,個人身份取決於宗教族群。以色列結合了奧斯曼帝國、英國統治及以色列獨立時期的法律,保有承認宗教族群的權力。現今只有猶太教正統派被官方接納,猶太教改革派猶太教保守派沒有被承認,因而不能聯姻。特魯斯人被承認為一個獨立社群,他們在以往因政治因素而都沒有被奧斯曼帝國及英國承認。以色列有權決定每個人的派系誰屬,並分別記錄下來,不得反對(有猶太血統的無神論者會被登記為屬於猶太教,這是繼自奧斯曼帝國的米利特製度,由米利特指定其種族地位,並非出於個人意願)。
以色列世俗論者蘇拉米特·阿羅尼(Shulamit Aloni)及烏里·阿弗納瑞(Uri Avnery)經常抗議及呼籲以色列廢除這奧斯曼帝國的制度,應採用美國的模式,宗教信仰由個人自主,國家不應該干預。
有趣的是,希臘並沒有正式採用米利特製度,但在實際上,希臘只承認一個穆斯林少數族群,但不承認土耳其人及泊馬克人,反映米利特在巴爾幹半島基督教國家裡已根深柢固。
現代語意
現今,米利特一語在土耳其語解作民族,具有宗教及種族上的意義,亦可用作區分特定組別的人們(不一定是宗教及種族上),如“dolmuşçu milleti” (的士司機)及“kadın milleti”(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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