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仲裁程式

簡易仲裁程式是仲裁機關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的經濟契約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簡易仲裁程式
  • 解釋:仲裁機關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的經濟契約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式
與普通仲裁程式的主要區別:(1)申訴方式簡單靈活。當事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者信函方式申訴,雙方當事人也可以一同到仲裁機關請求解決爭議。(2)解決爭議的程式和辦法簡單靈活。仲裁機關問明情況,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仲裁機關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辦理,也可以派出仲裁員就地審理案件。(3)縣(市)、旗、市轄區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可以委託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案件,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裁員審核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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