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廣信息監管實施方案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廣信息監管實施方案》是2012年7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的一項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廣信息監管實施方案
  • 類型:方案
  • 時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 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通知公告,制定目的,基本原則,監管對象及責任,監管核查內容,監管核查程式,處罰措施,保障措施,實施期限,其他,

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節能家電等產品消費政策措施精神,保障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順利實施,按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高效節能產品推廣實施細則要求,我們制定了《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廣信息監管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節能家電等產品消費政策措施,確保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順利實施,按照《關於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廣實施細則的要求,加強推廣信息監管核查工作,切實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原則

按照“突出重點、控制過程、部門配合、上下聯動和多措並舉”的原則,以推廣產品的生產企業為監管重點,以保障推廣信息真實為目標,強化生產企業責任,規範和約束各級銷售企業行為,採取信息核查、入戶調查及跟蹤監督等形式,確保推廣信息準確和資金撥付及時,加強相關部門、中央與地方協調聯動,將生產企業推廣信息報送與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相銜接,加大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努力構建企業誠信為基礎、違規處罰為約束、多種監管措施相結合的推廣信息監管核查體系。

監管對象及責任

本方案監管對象是列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廣目錄的高效節能房間空氣調節器、平板電視、家用電冰櫃、電動洗衣機、家用熱水器(燃氣、太陽能、空氣源熱泵)五大類節能家電以及節能汽車、高效電機、高效照明產品(以下統稱為節能產品)的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
生產企業是確保節能產品推廣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相關規章制度,對產品能效等級和標識一致性負責;生產企業應對自身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會同銷售企業對上報的節能產品推廣信息的真實可靠性負責;生產企業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方案,運用產品信息管理系統等,加強對其各級銷售商銷售信息的管理,銷售企業應嚴格核對每一筆銷售信息,確保逐級上報的產品推廣信息和消費者信息真實、準確、可查。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地區節能產品推廣信息監管核查的責任主體,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委、商務等部門對本轄區內節能產品銷售情況進行監管核查;同時,協助國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區節能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進行核查工作。

監管核查內容

重點圍繞以下三個環節對節能產品推廣信息進行監管核查:一是生產環節,對推廣節能產品的全部生產企業進行監管,重點核查生產企業推廣產品的期初庫存、當期生產和出貨等有關情況;二是流通環節,對推廣節能產品的銷售企業進行監管,重點核查銷售企業推廣產品的期初庫存、當期出貨和銷售等有關情況,其中對一級銷售商的推廣信息情況進行全面監管;對其他銷售商推廣銷售節能產品信息進行抽樣核查,抽取比例為年度推廣數量的20%左右;三是消費者環節,重點核查節能產品消費者信息真實性,採取抽樣核查方式,抽取比例為5%-10%。

監管核查程式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制定監管核查工作方案,將企業推廣節能產品信息提供給有關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並提出核查要求。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商務等部門根據監管核查的原則、內容、要求制定本轄區內工作方案,組織相關機構對本轄區內節能產品銷售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要求對銷售網點保存的消費者資料進行核查,對消費信息採取入戶調查、電話回訪等多種方式進行核查;對本地區生產企業的推廣產品信息管控方案及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管;並將有關核查、監管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擔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下達的核查任務及要求,對生產及銷售企業(不含銷售網點)的生產、銷售、採購、財務等信息核查,確定企業節能產品庫存、生產及出貨數量。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第三方機構核查結果審核確認企業推廣節能產品數量,向財政部出具審核意見,並將生產企業節能產品推廣情況進行公告。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第三方機構的核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處罰措施

(一)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依情節嚴重程度,採取通報批評、追繳補貼資金並加倍處罰、取消推廣資格、列入誠信“黑名單”並在媒體上曝光等措施予以處罰。
(二)對未按規定進行審核、出具虛假報告的第三方機構,採取追繳全部核查經費、取消第三方機構核查資格、列入誠信“黑名單”並在媒體上曝光等措施予以處罰。
(三)對核查工作組織不力、騙取補貼嚴重的有關地區主管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

保障措施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加大對第三方機構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查工作的指導,組織開展核(抽)查人員的培訓,確保核(抽)查質量。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節能產品推廣信息收集、整理、匯總和日常信息管理,以及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第三方機構核查工作的協調管理,確保信息及時銜接和有效共享。
(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組織指導本地區的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廣信息核查工作,並對上報的核查結果負責。
(四)參與核查及專項檢查的第三方機構,應嚴格遵守工作程式,嚴明工作紀律,嚴格明確責任,並對核查結果的準確性、客觀性負責。
(五)核查工作接受生產企業、各級銷售企業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實施期限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推廣工作結束且補貼資金清算完截止。

其他

本方案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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