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2012年6月4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以財建〔2012〕278號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該《細則》分推廣產品範圍及要求、推廣企業條件、推廣期限、推廣補貼標準、推廣資格申請、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標識的加施7部分。推廣期限暫定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
  • 檔案號:財建〔2012〕278號
  • 通過機構:國務院
  • 目的:促進節能家電等產品消費
  • 頒布時間:2012年6月4日
  • 針對:高效節能家用熱水器
基本信息,推廣產品範圍及要求,推廣企業條件,推廣期限,推廣補貼標準,推廣資格申請,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標識的加施,

基本信息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家用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
財建〔2012〕2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促進節能家電等產品消費,經國務院同意,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規定,我們制定了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家用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家用燃氣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略)
附屬檔案2: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3: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空氣源熱泵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

推廣產品範圍及要求

(一)推廣產品為貯熱水箱容積在0.08m3-0.60m3之間的緊湊式、分體式家用太陽能熱水器。
(二)推廣的產品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國家標準GB/T 19141-2011《家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技術條件》的要求,產品能源效率達到國家標準GB 26969-2011《家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中能效2級及以上水平;
2. 通過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機構產品性能和能效檢測;
3. 在中國大陸境內生產和使用;
4. 在近三年內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該品牌的太陽能熱水器無不合格。

推廣企業條件

(一)申請推廣的生產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2.承諾年推廣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數量不少於5萬台(套);
3.擁有所申請推廣高效太陽能熱水器產品的自主品牌和品牌合法使用權,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產企業申請推廣;
4.具有完善的銷售網路和產品銷售、安裝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
5. 具有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
(二)納入推廣企業銷售網路的流通企業和銷售網點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範;
3. 具有及時向消費者兌付補貼資金的能力;
4. 能夠有效收集、管理推廣產品銷售信息。

推廣期限

推廣期限暫定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推廣補貼標準

高效家用太陽能熱水器推廣財政補貼標準為:
產品類型
補貼標準
( 元/台、套)
一級
二級
緊湊式太陽能熱水器
0.08≤貯熱水箱容積<0.14
150
100
0.14≤貯熱水箱容積<0.25
260
210
0.25≤貯熱水箱容積≤0.60
350
300
分體式太陽能熱水器
0.08≤貯熱水箱容積<0.14
300
200
0.14≤貯熱水箱容積<0.25
430
330
0.25≤貯熱水箱容積≤0.60
550
450
對已享受“家電下鄉”等其他財政補助政策的產品,不再給予補貼。

推廣資格申請

申請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推廣的生產企業,將申請報告(具體格式見附1)及下述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逐級上報,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推廣產品第三方產品性能和能效檢測報告;
(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四)商標註冊證明及授權書;
(五)其他相關材料。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公示推廣企業、產品規格型號、流通企業及銷售網點目錄,並根據推廣企業銷售網點變化、產品規格型號調整等情況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家電下鄉”等其他財政補助政策的規格型號不得申請。

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

(一)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簽署已獲得補貼並承諾配合有關檢查意見後,推廣企業及時將補貼資金兌付給消費者。
(二)推廣企業將銷售、安裝(配送)及用戶信息及時錄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統。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推廣及財政補貼申請報告(具體格式見附2),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第三方機構對推廣情況進行審核。
(四)財政部根據推廣企業月度推廣情況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審核意見,預撥補貼資金。
(五)年度終了後30日內,推廣企業提出年度補貼資金清算報告,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六)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審核意見和專項核查情況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標識的加施

(一)推廣企業按照要求在推廣產品的本體和包裝上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
(二)推廣目錄公告之前生產的產品,應於目錄公告後1個月內在本體或外包裝上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
附:1.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推廣申請報告格式(略)
2.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推廣情況及補貼資金月度報告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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