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通風機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通風機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

為促進高效節能通風機的使用,經國務院同意,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規定,現對節能產品通風機做了規範,就推廣產品範圍及條件、推廣企業條件、推廣補貼標準、推廣資格申請等進行了闡述。

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公示推廣企業、產品規格型號、流通企業及銷售網點目錄,並根據推廣企業銷售網點變化、產品規格型號調整等情況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需要企業具有完善的銷售網路和產品銷售、安裝、售後服務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通風機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
  • 類別:通知
  • 部門:財政部
  • 編號:2012 852
財建[2012]8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促進節能家電等產品消費,經國務院同意,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規定,我們制定了《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通風機推廣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通風機推廣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通風機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推廣產品範圍及條件
(一)推廣產品為能效 2 級及以上,一般用途的離心式和軸流式通風機、工業蒸汽鍋爐用離心引風機、 電站鍋爐離心送風機和引風機、電站軸流式通風機、空調離心式通風機(以下簡稱風機)。
(二)申請高效節能風機推廣的產品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依據 GB 19761《通風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現行有效版本,風機能效為 2 級及以上;
2.通過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機構能效檢測和節能產品認證(進入第一批推廣目錄的產品應在目錄公布後三個月內通過節能認證);
3.通過能效標識備案;4.在中國大陸境內生產和使用;5.近三年內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該品牌產品無
不合格。
(三)高效節能風機的配套電機應優先選擇能效等級 2級及以上的高效節能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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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廣企業條件
申請高效節能風機推廣的生產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2.年推廣高效節能風機配套電機功率不少於 2 萬 kW 或
年推廣高效節能通風機銷售額超過 1500 萬元;3.擁有所申請推廣產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權,
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產企業申請推廣;4.具有完善的銷售網路和產品銷售、安裝、售後服務
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5.具備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三、推廣期限推廣期限暫定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
日。
四、推廣補貼標準
高效節能風機推廣財政補貼標準具體為:
補貼標準 (元/台)
產品類型
能效水平
規格
機號≥No10
機號×150
離心通風機
能效1級
No5≤機號<No10
機號×130
機號<No5
機號×90
軸流通風機
能效1級
機號≥No10
機號×40
No5≤機號<No10
機號×30
2
機號<No5
機號×25
能效2級
機號≥No10
機號×35
No5≤機號<No10
機號×25
機號<No5
機號×20
五、推廣資格申請
申請高效節能風機推廣的企業,將申請報告(具體格式見附 1)及下述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逐級上報,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推廣產品能效檢測報告和節能產品認證; (三)推廣產品能效標識備案證明; (四)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五)商標註冊證明及授權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
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公示推廣企業、產品規格型號、流通企業及銷售網點目錄,並根據推廣企業銷售網點變化、產品規格型號調整等情況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六、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
(一)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本地區
年度推廣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組織用戶推廣高效節能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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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財政部門,並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財政部根據調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況測算補貼資金規模,並將補貼資金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
(三)有關單位、企業購買並安裝國家公布的目錄內高效節能風機後,填報購買安裝情況、補貼資金申報表(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2),並提供購買發票複印件等證明材料,到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具體資金撥付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制訂。
(四)各地財政部門根據購買安裝單位、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及時撥付補貼資金,並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五)月度終了後 10 日內,省級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本地區上月推廣使用和資金撥付情況進行匯總審核,並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3)。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機構對推廣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年度終了後 30 日內,省級財政部門提出年度補貼資金清算報告,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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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政部將根據地方上報的補貼資金清算報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監督檢查意見,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算。
七、罰則
(一)對企業弄虛作假,採取通報批評、取消高效節能通風機推廣資格、列入誠信“黑名單”並在媒體上曝光、追繳補貼資金並加倍處罰等方式予以處罰。
(二)對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第三方能效檢測機構,將採取通報批評、取消其節能產品惠民工程能效檢測資格等方式予以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地方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經查出有弄虛作假行為,將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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