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質量技監局《關於本市延長實施並調整高效節能空調地方財政配套補貼政策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本市延長實施並調整高效節能空調地方財政配套補貼政策的意見
- 編號:滬府辦發[2010]22號
- 類型: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地點: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本市延長實施並調整高效節能空調地方財政配套補貼政策意見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0]2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本市延長實施並調整高效節能空調地方財政配套補貼政策的意見
自2009年7月1日本市對高效節能空調實施地方財政配套補貼政策以來,高效節能空調市場份額快速提高,產品整體能效水平顯著上升。為與新修訂的《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新能效標準”)相銜接,進一步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空調,擴大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成效,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高效節能空調推廣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0]119號),對《上海市實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空調地方補貼暫行辦法》(滬府辦發[2009]19號)中有關內容作相應調整。現提出本市延長實施並調整高效節能空調地方財政配套補貼政策的意見如下:
一、政策實施期限
現行地方財政配套補貼政策實施到2010年5月31日為止;自2010年6月1日起,對高效定頻節能空調按新能效標準能效等級2級及以上的推廣產品給予地方財政配套補貼,對高效變頻節能空調推廣產品給予地方財政配套補貼仍參照現有的能效標準,實施期限為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
二、推廣產品範圍
自2010年6月1日起,本市推廣產品地方財政配套補貼的範圍調整為:
(一)符合新能效標準要求的,且已納入國家“節能產品惠民工程”定頻空調推廣目錄的產品;
(二)能效等級2級及以上、製冷量在7500W以下,氣候類型為T1的變頻空調。
三、補貼標準
2010年6月1日後,高效節能空調推廣財政補貼標準調整為:
上海市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元/台(套))
能效等級1級 能效等級2級
150 100
變頻空調補貼標準為:額定製冷量(W)
財政補貼標準(元/台(套))
額定製冷量≤4500 350 250
4500<額定製冷量≤7500 400 300
定頻空調的地方配套補貼標準保持不變,即除按國家調整後規定的標準享受國家補貼外,仍可按以下標準享受本市補貼:四、操作要求
申請變頻空調推廣的企業必須承諾實施補貼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安裝納入補貼範圍的變頻空調數量不少於8000台(套)。
2010年6月30日前,推廣企業將現行地方財政配套補貼政策推廣期內(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的補貼資金清算報告報送市推廣工作辦公室,由市推廣工作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後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審核後,將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審核意見,對補貼進行清算。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