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節能產品惠民工程四類產品補貼資金撥付辦法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容積式空氣壓縮機推廣實施細則》(財建[2012]851號)、《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通風機推廣實施細則》(財建[2012]852號)、《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清水離心泵推廣實施細則》(財建[2012]853號)、《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配電變壓器推廣實施細則》(財建[2012]854號)和《關於做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容積式空氣壓縮機、通風機、清水離心泵、配電變壓器推廣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2]3455號),為規範中央節能產品惠民工程補貼資金撥付程式,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原則
補貼資金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自願申報、直接撥付”的原則。
二、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補貼對象。
在國家規定推廣期限內購買並在本市安裝的納入國家推廣目錄的高效節能容積式空氣壓縮機、通風機、清水離心泵、配電變壓器等4類工業產品的單位。
(二)補貼標準。
1.高效節能空調壓縮機:
產品類型
| 能效 水平
| 補貼標準(元/kW)
|
微型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1級
| 80
|
2級
| 45
|
全無油潤滑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1級
| 160
|
2級
| 90
|
一般用固定的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1級
| 80
|
2級
| 45
|
一般用噴油螺桿空氣壓縮機
| 1級
| 200
|
2級
| 100
|
一般用噴油單螺桿空氣壓縮機
| 1級
| 220
|
2級
| 120
|
2.高效節能通風機:
產品 類型
| 能效水平
| 規格
| 補貼標準(元/台)
|
離心通風機
| 能效1級
| 機號≥№10
| 機號×150
|
№5≤機號<№10
| 機號×130
|
機號<№5
| 機號×90
|
軸流通風機
| 能效1級
| 機號≥№10
| 機號×40
|
№5≤機號<№10
| 機號×30
|
機號<№5
| 機號×25
|
能效2級
| 機號≥№10
| 機號×35
|
№5≤機號<№10
| 機號×25
|
機號<№5
| 機號×20
|
3.高效節能清水離心泵:
產品類型
| 額定流量(m3/h)
| 補貼標準 (元/kW)
|
單級單吸清水離心泵
| ≤300
| 30
|
>300
| 35
|
單級雙吸清水離心泵
| ≤600
| 40
|
>600
| 45
|
多級清水離心泵
| ≤100
| 50
|
>100
| 55
|
4.高效節能配電變壓器:
高效節能變壓器推廣財政補貼標準具體為:
產品類型
| 能效水平
| 鐵芯材料
| 補貼標準 (元/kVA)
|
油浸式
| 能效1級
| 非晶合金
| 30
|
電工鋼帶
| 20
|
能效2級
| 非晶合金
| 4
|
電工鋼帶
| 10
|
乾式
| 能效1級
| 非晶合金
| 40
|
電工鋼帶
| 25
|
能效2級
| 非晶合金
| 6
|
電工鋼帶
| 15
|
補貼標準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三部委確定,三部委確定的標準調整時,本辦法提出的補貼標準也隨之調整。
三、補貼資金申報和撥付
(一)有關單位、企業購買並安裝國家公布的目錄內節能產品惠民工程4類工業產品後,填報補貼資金申報表、購買安裝情況(附上相關安裝照片等),並提供購買發票複印件等證明材料及補貼資金撥付賬號,報企業所在地的區(新區)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區(新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經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後,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符合補貼條件的購買單位,並抄送市財政委、市發改委、市經貿信息委。
各區(新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經信部門可委託第三方核查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二)各區(新區)財政部門,根據購買安裝單位、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經信部門及時將信息錄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三)月度終了後5日內,各區(新區)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經信部門將本地區上月推廣使用和資金撥付情況進行匯總審核,並報市財政委、市發改委和市經貿信息委。
(四)月度終了後10日內,市財政委、市發改委、市經貿信息委將全市上月推廣使用和資金撥付情況進行匯總審核後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補貼資金來源及清算
(一)補貼資金來源。節能產品惠民工程4類工業產品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
(二)各區節能主管部門、經信部門負責對全區年度推廣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組織用戶推廣4類高效節能產品,在此基礎上對本區推廣情況進行分析,預計未來一定時間段各企業的推廣任務及補貼資金測算數並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財政部門,上報市發改委、市經貿信息委及市財政委。市財政委收到中央預撥資金後,根據各區調查摸底情況及補貼資金測算數據,將補貼資金按一定比例切塊預撥給各區(新區)財政部門。
(三)市財政委根據各區(新區)資金撥付情況,與各區(新區)財政部門進行資金清算,不足資金的,及時追加預算指標。年度終了後20日內,區(新區)財政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經信部門提出年度補貼資金清算報告,報市財政委、市發改委、市經貿信息委,三部門清算後,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五、附則
(一)各區(新區)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節能主管部門、經信部門的協調和配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高效節能產品推廣,做好政策宣傳及解釋工作,方便單位、企業申報及兌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政策落實到位。
(二)各級財政部門及節能主管部門、經信部門要加強對補貼兌付工作的監督監察,加強對承擔核查任務的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監督指導,發現問題及時查處。有關企業、單位對所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