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時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人民警察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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