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領土概述
領土主權: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內行使最高的、權力,稱為領土主權。
1、領土不可侵犯
3、國家對領土國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權利
國家行使領土主權,在實踐中受某些限制
1、受國際慣例的限制
2、受條約的限制
租借:一國根據條約把部分領土租給他國使用;
共管: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某塊土地共同行使主權
國際役地:指一國根據條約將部分或全部領土的特定範圍提供給他國為某種目的而永久使用。
領土的取得:
1、先占:國家占領了一塊無主地,並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領”,就是在法律上取得的該地的主權;
有效占領:一是占領者以取得國的名義實行占有,對該地移民定居;二是在該地建立行政管理機構,宣布主權,並行使管轄權力。
2、時效:指占有他國的靶場土地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受干擾的占有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
3、割讓: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把部分領土主權轉移給另一個國家
4、征服:是指戰爭結束後戰勝國把戰敗國滅亡而兼併其領土的行為。
5、添附:是指領土因自然狀態的變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領土的變更
1、交換領土:為了便於邊境管理和適應當地的歷史條件,有關國家在自願基礎上交換其部分領土這是符合國家主權和民族自決權的原則的。
2、全民投票:在爭議地區進行全民投票以決定該地主權的歸屬。
3、收復失地:國家為必得其對某些領土的歷史性權利而收回被他國侵占的領土。
確定邊界的程式:
劃界:雙方簽訂邊界條約、或有關邊界問題的專約,或和約中的領土條款。
勘界:由根據邊界條約設立的勘界委員會進行實地劃界、標界、並在邊界上樹立界樁,進行標界。
制定邊界檔案:標界完成後,作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雙方擬定邊界議定書,並繪製地圖,作為條約的附屬檔案。
確定邊界的原則:
1、界樁位置與議定書和附圖不符時,以議定書和附圖為準
2、附圖與議定書的規定不符時,以議定書的規定為準
3、議定書與條約(母約)為符時,以條約為準
邊界的自然界線:山脈、河流湖泊、森林、丘陵等
邊境制度
邊界指國家領土的界限,是一國與鄰國交界的地方
邊境是邊界兩側一定距離的範圍
邊境制度的作用
1、維護邊界標誌
2、方便地方居民往來
3、管理邊界河流
南極條件:
1、南極應只用於和平目的
2、促進科學調查方面的國際合作
3、凝結現狀
4、定期舉行“南極協商會議”
我國於1984年加入南極條約,1985設立長城站,1989年設立中山站。
北極地區:蘇聯提出扇形主張
國家領土面積排名
俄羅斯聯邦 - 17,075,200
加拿大 - 9,984,670
中國 - 9,634,057
美國 - 9,629,091
巴西 - 8,511,965
澳大利亞 - 7,686,850
印度 - 3,287,590
阿根廷 - 2,766,890
哈薩克斯坦 - 2,727,300
蘇丹 - 2,505,810(南蘇丹和北蘇丹)
阿爾及利亞 - 2,381,740
剛果民主共和國 - 2,345,410
墨西哥 - 1,972,550
沙烏地阿拉伯 - 1,960,582
印度尼西亞 - 1,904,556
利比亞 - 1,759,540
伊朗 - 1,648,000
蒙古 - 1,565,000
秘魯 - 1,285,220
查德 - 1,284,000
尼日 - 1,267,000
安哥拉 - 1,246,700
馬里 - 1,240,000
南非 - 1,219,912
哥倫比亞 - 1,138,910
衣索比亞 - 1,127,127
玻利維亞 - 1,098,580
茅利塔尼亞 - 1,030,700
埃及 - 1,001,450
坦尚尼亞 - 948,087
奈及利亞 - 923,768
委內瑞拉 - 912,050
納米比亞 - 825,418
巴基斯坦 - 803,940
莫三比克 - 801,590
土耳其 - 780,580
智利 - 756,950
尚比亞 - 752,614
緬甸 - 678,500
阿富汗 - 647,500
索馬里 - 637,657
中非共和國 - 622,984
烏克蘭 - 603,700
波札那 - 600,370
馬達加斯加 - 587,040
肯亞 - 582,650
法國 - 547,030
葉門 - 527,970
泰國 - 514,000
西班牙 - 504,782
土庫曼斯坦 - 488,100
喀麥隆 - 475,440
巴布亞紐幾內亞 - 462,840
瑞典 - 449,964
烏茲別克斯坦 - 447,400
摩洛哥 - 446,550
伊拉克 - 437,072
巴拉圭 - 406,750
辛巴威 - 390,580
日本 - 377,835
德國 - 357,021
剛果共和國 - 342,000
芬蘭 - 337,030
馬來西亞 - 329,750
越南 - 329,560
挪威 - 324,220
象牙海岸 - 322,460
波蘭 - 312,685
義大利 - 301,230
菲律賓 - 300,000
厄瓜多 - 283,560
布吉納法索 - 274,200
紐西蘭 - 268,680
加彭 - 267,667
西撒哈拉 - 266,000
幾內亞 - 245,857
英國 -244,820
加納 - 238,540
羅馬尼亞 - 237,500
寮國 - 236,800
烏干達 - 236,040
蓋亞那 - 214,970
阿曼 - 212,460
白俄羅斯 - 207,600
吉爾吉斯斯坦 - 198,500
塞內加爾 - 196,190
敘利亞 - 183,885
高棉 - 181,040
烏拉圭 - 176,220
突尼西亞 - 163,610
蘇利南 - 163,270
孟加拉國 - 144,000
塔吉克斯坦 - 143,100
尼泊爾 - 140,800
希臘 - 131,940
尼加拉瓜 - 129,494
厄利垂亞 - 121,320
朝鮮 - 120,540
99. 馬拉威 - 118,480
100. 貝寧 - 112,620
101. 宏都拉斯 - 112,090
102. 賴比瑞亞 - 111,370
103. 保加利亞 - 110,910
104. 瓜地馬拉 - 108,890
105. 冰島 - 103,000
106. 塞爾維亞和黑山 - 102,173
107. 古巴 - 100,860
108. 韓國 - 98,480
109. 匈牙利 - 93,030
110. 葡萄牙 - 92,391
111. 約旦 - 92,300
112. 亞塞拜然 - 86,600
113. 奧地利 - 83,858
114.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82,880
115. 捷克共和國 - 78,866
116. 巴拿馬 - 78,200
117. 獅子山 - 71,740
118. 愛爾蘭 - 70,280
119. 喬治亞 - 69,700
120. 斯里蘭卡 - 65,610
121. 立陶宛 - 65,200
122. 拉脫維亞 - 64,589
123. 多哥 - 56,785
124. 克羅地亞 - 56,542
125. 波赫 - 51,129
126. 哥斯大黎加 - 51,100
127. 斯洛伐克 - 48,845
128. 多米尼加共和國 - 48,730
129. 不丹 - 47,000
130. 愛沙尼亞 - 45,226
131. 丹麥 - 43,094
132. 荷蘭 - 41,526
133. 瑞士 - 41,290
134. 幾內亞比索- 36,120
135. 摩爾多瓦 - 33,843
136. 比利時 - 32,545
137. 賴索托 - 30,355
138. 亞美尼亞 - 29,800
139. 阿爾巴尼亞 - 28,748
140. 索羅門群島 - 28,450
141. 以色列 - 28,285
142. 赤道幾內亞 - 28,051
143. 蒲隆地 - 27,830
144. 海地 - 27,750
145. 盧安達 - 26,338
146. 馬其頓 - 25,333
147. 貝里斯 - 22,966
148. 吉布地 - 22,000
149. 薩爾瓦多 - 21,040
150. 斯洛維尼亞 - 20,253
151. 斐濟 - 18,270
152. 科威特 - 17,820
153. 史瓦濟蘭 - 17,363
154. 東帝汶 - 14,874
155. 巴哈馬 - 13,940
156. 萬那杜 - 12,200
157. 卡達 - 11,437
158. 甘比亞 - 11,300
159. 牙買加 - 10,990
160. 黎巴嫩 - 10,400
161. 賽普勒斯 - 9,250
162. 汶萊 - 5,770
163.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5,128
164. 維德角 - 4,033
165. 薩摩亞 - 2,860
166. 盧森堡 - 2,586
167.葛摩 - 2,170
168. 模里西斯 - 1,860
169. 聖多美與普林西比 - 1,001
170. 多米尼加 - 754
171. 湯加 - 748
172. 吉里巴斯 - 717
173.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702
174. 新加坡 - 692.7
175. 巴林 - 620
176. 聖露西亞 - 620
177. 塞席爾- 455
178. 安道爾 - 468
179. 帛琉 - 458
180. 安地卡及巴布達 - 442
181. 巴貝多 - 430
182.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389
183. 格瑞那達 - 340
184. 馬爾他 - 316
185. 馬爾地夫 - 300
186.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 261
187. 紐埃 - 260
188. 馬紹爾群島 - 181
189. 列支敦斯登 - 160
190. 聖馬利諾 - 61.2
191. 吐瓦魯 - 26
192. 諾魯 - 21
193. 摩納哥 - 1.95
194. 梵蒂岡 - 0.44
一、國家領土及其構成
(一)國家領土的概念
國家領土是指完全隸屬於國家主權下的地球空間部分,這一部分並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它不僅包括陸地和水域表面部分,還包括陸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國家領土由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層領土組成。因此,國家領土不僅僅是一個面積概念,從三維空間上看它是一個立體概念。
確定的領土、定居的居民、政權組織和主權,構成國際法上的國家的要素。領土是國家的物質基礎,是國家構成的要素之一。
國家對本國領土具有完全主權,即國家對其領土享有最高權力,包括所有權和管轄權。所有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及其資源的占有、利用、支配和處理的權力,如在國際關係中,有權割讓、租借,出賣或交換部分領土。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事和物的統治管轄。未經一國同意(除國際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外國人及其交通運輸工具不得進入該國領土,被允許進入該國領土的外國人和交通運輸工具,也必須履行一定手續,並遵守進入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有權在其領土內開展活動,實行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
國家的領土主權和完整不可侵犯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它要求:1.不得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破壞一國的領土完整;2.國家邊界不容侵犯;3.一國領土不得成為軍事占領之對象;4.使用威脅或武力取得領土的行為為非法,對以此種方式取得的領土不予承認。
(二)國家領土的構成
國家領土由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土構成。
1.領陸
領陸是指國家疆界以內的全部陸地,包括大陸和島嶼。領陸是領土的最基本部分。國家可以沒有領海或河流、湖泊,但不可以沒有領陸。領陸是確定領水、領空和底土的根基,其面積的大小決定其領空和底土面積的大小。
國家對領陸行使完全的主權。未經一國同意,任何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人員、船舶、航空器等都不得入內。一國對其領陸範圍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行使管轄權,除非後者依據國際法享有豁免。
2.領水
領水是國家陸地疆界以內的水域和與陸地疆界鄰接的一帶海域,即內水和領海兩大部分。
內水可分為內陸水和內海水。凡在一國領陸範圍內的水域,如河流、湖泊、運河及水庫等都可稱為內陸水。而海港、內海灣、內海峽、河口灣及領海基線向海岸一面的海域可稱為內海水。內水的法律地位與領陸相同,完全處於國家主權的管轄和控制之下。外國人和外國船舶不能任意出入內水。國家可以自由決定在其內水中的航行、管理、資源開發等各項活動。
領海是指沿海國陸地領土和內水以外鄰接的處於其主權之下的一帶海域。對於群島國而言,是指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處於群島國主權之下的一帶海域。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
3.領空
領空是指處於國家主權管轄下的領陸和領水上的空氣空間。對於一國領空的高度應該有多高,國際法尚無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不應低於傳統航空器飛行高度(約離地面30-40公里),也不應高於環地球軌道的人造衛星的最低近地點(約離地面100-110公里)。
一個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外國航空器無權進入別國領空,但國家可根據雙邊或多邊條約給予外國民用航空器進入和通過一國領空的權利。軍用航空器一般須經特別許可,才能飛入他國領空。對於非法人境的外國航空器,國家有權採取相應措施。
4.底層領土
底層領土是指領陸和領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資源等。底層領土完全受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
二、我國領土的範圍
我國領土的範圍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和支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一切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層領土的總和。
(一)中國領陸
中國領陸也就是中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它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二)中國領水
中國領水也就是中國主權管轄和支配下的水域,包括內水和領海兩部分:
1.內水
根據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凡是我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如內河、內湖、內海等都是中國內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內水具有完全排他的領土主權。任何外國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我國內水。獲準進入中國內水的外國船舶,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者,我國有關機關有權實行管轄。
內海是我國內水的一部分。我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海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河口、海港以及領海基線與海岸之間的其它海域,都是我國內海。1979年8月經國務院批准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交通安全法》,1995年3月發布施行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分別對外籍船舶進出我國港口的檢查制度、航行制度、進入港口後應遵守的規章等制度做出了規定。
2.領海
我國領海即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1992年2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了我國的領海制度。
(1)我國領海的寬度。1958年我國政府發布的《關於領海的聲明》就宣布我國領海寬度為12海里,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再次確認了這一寬度。因此中國領海的範圍,應當是領海基線以外、直到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距離等於12海里的外部界線之間的海域。
(2)我國的領海基線。測定領海寬度,必須確定領海基線,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即在沿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或沿海島嶼的外緣上選擇若干基點,然後將相鄰的兩基點連成直線,形成一條坡折線,作為領海基線。1996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表《關於領海基線的聲明》,宣布了我國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
(3)我國的領海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領海具有主權,這種主權及於領海上空、海床及底土。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國簽訂的協定、協定,或者經中國政府或其授權機關的批准或接受才可進入中國領海上空。
基於我國的領海主權,中國有關機關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外國船舶有權依法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對違法的外國軍用船舶或用於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有權要求其立即離開領海,並要求其船旗國對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承擔國際責任;對非法進入領海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的外國組織或個人,中國有關機關有權依法處理。
(4)我國領海的航行制度。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外國軍用船舶須經中國政府批准才可進入中國領海;外國潛水艇和其它潛水器通過領海時必須在水面航行,並展示旗幟;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有毒物質或者其它危險物質的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必須持有證明書,並採取特別預防措施;通過領海的船舶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
(三)中國領空
中國領空也就是中國領陸、領水的上空。中國政府對自己的領空享有完全主權,未經中國政府許可,外國航空器不得飛入或通過。但是根據國際法的一般準則,我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了政府間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允許對方國家的民用航空器進入或通過中國領空,並通過國內立法,對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國領空的飛行或通過進行管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中國境內飛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須具有國籍登記證;外國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據中國與該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或其它檔案,或通過外交途徑向中國申請,得到答覆接受後,才準許飛入、飛出中國國界和在中國境內飛行;外國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組成員和乘客,在中國境內飛行或停留時,必須遵守中國的法津和有關入境、出境和過境的規章,包括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邊防檢查;外國民用航空器飛入、飛出中國國界或在中國境內飛行,必須服從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管制,並且遵守有關飛行的各項規章,等等。
(四)底層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底層領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陸和領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資源等。
三、我國管轄海域和大陸架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國國內立法,中國除對領海行使主權權利外,還對鄰接領海的毗連區行使管制權,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行使經濟主權和特定管轄權。
(一)毗連區
毗連區是毗連領海並在領海之外,由沿海國對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轄權的一帶海域。中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國毗連區寬度為12海里。外部界線為一條其每一點都與領海基線的距離等於24海里的線。
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中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制權。在我國內水、領海中的外國船舶或者小艇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進行活動的其它船艇有違法行為,或者在我國毗連區內的上述船舶有違反我國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時,我主管機關可對其行使緊追權;追逐只要沒有中斷,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者毗連區外繼續進行,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追逐終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緊追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用船舶、軍用航空器或中國政府授權的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二)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沿海國享有在專屬經濟區行使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享有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等活動的主權權利;享有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的管轄權;航行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拿捕海盜、緊追等權利,以及為行使這些權利而進行有關立法和執法的權利。
(三)大陸架
大陸架是指沿海國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其範圍是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如果超過200海里,沿海國的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線的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基線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沿海國對大陸架雖不具有領土的完全主權,但對它的資源具有主權權利和相應的管轄權。
中國是世界上具有寬大陸架的國家之一,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都有寬闊的大陸架。渤海由於是我國內海,其海底全部屬於我國大陸架。黃海海底全部為大陸架,涉及與朝鮮和韓國的劃界問題。東海海底有2/3大陸架,主要是中國大陸的自然沿伸,東海大陸架存在與日本、韓國的劃界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開發活動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鑽探,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有專屬權利建造並授權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也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任何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享有航行、飛越的自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上述自由有關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路線,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可以行使緊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
一、釣魚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南嶼、北嶼、飛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 | 釣魚島1 | 北緯25°44.1′ | 東經123°27.5′ |
2、 | 釣魚島2 | 北緯25°44.2′ | 東經123°27.4′ |
3、 | 釣魚島3 | 北緯25°44.4′ | 東經123°27.4′ |
4、 | 釣魚島4 | 北緯25°44.7′ | 東經123°27.5′ |
5、 | 海豚島 | 北緯25°55.8′ | 東經123°40.7′ |
6、 | 下虎牙島 | 北緯25°55.8′ | 東經123°41.1′ |
7、 | 海星島 | 北緯25°55.6′ | 東經123°41.3′ |
8、 | 黃尾嶼 | 北緯25°55.4′ | 東經123°41.4′ |
9、 | 海龜島 | 北緯25°55.3′ | 東經123°41.4′ |
10、 | 長龍島 | 北緯25°43.2′ | 東經123°33.4′ |
11、 | 南小島 | 北緯25°43.2′ | 東經123°33.2′ |
12、 | 鯧魚島 | 北緯25°44.0′ | 東經123°27.6′ |
二、赤尾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 | 赤尾嶼 | 北緯25°55.3′ | 東經124°33.7′ |
2、 | 望赤島 | 北緯25°55.2′ | 東經124°33.2′ |
3、 | 小赤尾島 | 北緯25°55.3′ | 東經124°33.3′ |
4、 | 赤背北島 | 北緯25°55.5′ | 東經124°33.5′ |
5、 | 赤背東島 | 北緯25°55.5′ | 東經124°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