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領土

時效取得領土

時效取得領土是指國際法上一國憑藉非武力手段長期不間斷和公開地占有和統治他國部分領土而取得該部分領土的主權,這種行為不以“善意”為條件,即使最初是不正當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國的部分領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時效取得領土
  • 是否合法:非法侵占他國領土
  • 後果:不為現代國際法所接受
  • 前身:最初是不正當地占有他國部分領土
定義,領土變更承認,爭議,領土取得方式,先占,添附,割讓,征服,相關事件,

定義

由於時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國領土,因此該制度並不為現代國際法所接受,國際社會也無真正按傳統時效取得原則裁決的國際判例。
時效取得領土即通過《國際法》第五章“國家領土”中第二節“國家領土的取得與變更”中第四點“時效的概念”獲得的領土。時效是指一國對他國領土進行長期占有之後,在很長時期內利益相關的國家對此都不曾進行抗議和反對,或者曾經有過抗議和反對,但後來都停止了抗議和反對,等於是默認了這個國家對該領土的占有行為,從而由於逐漸符合國際秩序而取得領土的一種方式,而不論其當時最初的占取是處於惡意還是善意。

領土變更承認

所謂承認的問題,是指各國對通過領土取得方式而發生國家領土變更的情勢是否予以承認的問題。在現代國際法中,國家有對非法取得領土不承認的義務,即“不承認原則”。一般來說,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領土都會受到他國的承認。關於國家繼承,1978年的《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和1983年《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爭議

由於時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國領土,因此該制度並不為現代國際法所接受,國際社會也無真正按傳統時效取得原則裁決的國際判例。

領土取得方式

先占

先占是指一國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占取行為。先占的主體必須是國家,也是一種國家行為。客體必須是“無主地”。
15、16世紀,對無主地占領採取象徵性占領,如插上國旗等。18世紀以後,要求必須能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僅僅發現或象徵性地占領不足以取得。

添附

添附是指土地通過自然作用或人為作用而發生增加。自然作用產生的,如在該國領海內,則自然屬於該國,該國海基線向外推移。在人工方式下,如可能與他國發生衝突,則需要徵得有關國家同意。任何國家不得通過改變其領土自然屬性的方式,使得鄰國領土的自然狀態遭受不利。
自然作用:地質原因形成的島嶼、三角洲等。
人為作用:圍海造田、築堤等。

割讓

割讓是指一國通過條約將其對國家領土的主權轉移給另一國。如果將全部領土割讓給另一國,則視為合併。割讓有強迫割讓和自願割讓兩種類型,強迫割讓一般都是通過武力或威脅達到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1條的規定,違反《聯合國憲章》之原則,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而締結的條約是無效的。自願割讓屬於合法的割讓。

征服

征服是指國家使用武力占領他國領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戰爭狀態結束後將該領土加以兼併的一種領土取得方式。與強迫割讓不同,征服不需要締結條約。傳統國際法認為戰爭權是國家的基本權利,因此征服取得土地是合法的。現代國際法禁止使用非法武力,除聯合國授權或自衛外,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都是違反國際法的。這實際上就是排除了征服在現代國際法上的合法性。
殖民地獨立
是指由於殖民地人民根據民族自覺原則從前殖民國或宗主國獨立出來成立新國家或加入其它國家而帶來的領土變更。
公民投票
是指有關國家在符合國際法原則的前提下,一般是根據有關條約或國內法規定,採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對某些有爭議地區的歸屬進行表決,以各方都接收的表決結果決定領土的變更。
殖民地獨立和公民投票產生領土變更的方式是現代國際實踐中的新發展。

相關事件

圍繞釣魚島及其附屬海域歸屬,日方動作頻頻。
時效取得領土
2010年9月,逮捕中國漁船船長詹其雄,將約520名日本人的籍貫遷入釣魚島等爭議島嶼,還在新版國中教科書中公然稱釣魚島和獨島為“日本領土”;
2012年1月,日本政府又完成了包括釣魚島周邊4座附屬島嶼在內39座離島的暫命名工作;
2012年3月,再度對詹其雄提出“強制起訴”。
之後日本宣稱,再過10年,日本實際控制釣魚島島嶼及其周邊海域就屆滿50周年。日本放言:按照50年“時效取得”理論,到2022年日就將“堂而皇之”占有釣魚島島嶼。
日本政府認為其自1895年4月17日中日簽署《馬關條約》後,日本統治台灣及其附屬島嶼長達50年。雖從1945年美軍攻打沖繩起,日本已經無法對釣魚島進行持續的統治和管轄,但在1972年美國將琉球群島的主權交給日本時起,它對釣魚島又開始了新一輪時效取得的實踐。
時效取得本身有兩個要件:第一,侵占國能夠長時間不受干擾地對占有地行使主權;第二,這種狀況得到領土被占國和其他國家的默認,以至於造成一般信念,認為事物現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中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就對日本占領釣魚島提出了持續的抗議和反對,而且中日雙方也都在該島做出了表彰主權的行為,如標誌國旗等。因此日本通過“時效取得”而獲得釣魚島主權的說法也不能成立。
時效取得是指國際法上一國憑藉非武力手段長期不間斷和公開地占有和統治他國部分領土而取得該部分領土的主權,這種行為不以“善意”為條件,即使最初是不正當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國的部分領土。但這種做法只限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20世紀八九十年代之後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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