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執行程式

管制執行程式將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管制刑罰的判決付諸實施的程式。中國《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管制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機關執行。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可以交給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特派員或罪犯所在單位的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委員會具體執行。

管制期間,罪犯外出或者遷居時,必須經執行機關批准。執行管制和解除管制都應向民眾宣布,執行管制時,執行機關應當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向罪犯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民眾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實、管制期間必須遵守的規定以及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等內容。管制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按期向罪犯本人和有關民眾宣布解除管制,並且對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同時宣布恢復其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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