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

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

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是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的。

2021年7月12日,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
  • 發生時間:2021年7月12日
評選範圍,評選條件,評選辦法,評選名額,獎勵辦法,

評選範圍

參加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的代表團、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

評選條件

(一)嚴格遵守執行《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的通知》(體競字〔2019〕121號)、《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補充規定的通知》(體競字〔2020〕168號)、《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增設項目的通知》(體競字〔2021〕83號)和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則等規定。
(二)代表團加強對運動隊的教育和管理,倡導拿“乾淨的金牌、道德的金牌、風格的金牌”,嚴格遵守公平競爭的體育精神,嚴格遵守仲裁規定和程式,嚴格遵守全運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準則。
(三)運動員尊重規則、尊重裁判、尊重觀眾,遵守賽場紀律和要求,比賽中頑強拼搏、奮勇爭先,勝不驕、敗不餒,表現出良好的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
(四)裁判員嚴格依據裁判法公平公正執裁,遵守賽場秩序和要求。
(五)有以下行為的,將取消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1.違反運動員代表資格規定,在運動員參賽資格上弄虛作假的;
2.操縱比賽、消極比賽或者在比賽中故意干擾或影響他人正常參賽的;
3.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向組委會、競委會人員以及技術官員等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或安排高檔消費等活動的;
4.不服從裁判員判罰,指責、謾罵、攻擊裁判員,干擾裁判員正常執裁的;
5.故意拖延比賽時間,鬧賽罷賽、無故棄權、拒絕領獎,尋釁滋事、擾亂賽場秩序的;
6.不尊重觀眾,對觀眾有不禮貌言行的;
7.發表涉及地域或民族歧視言論的;
8.發布虛假信息的,誤導媒體和公眾的;
9.裁判員執裁不公、徇私舞弊,發生錯判和重大漏判的;
10.發生興奮劑違規行為的;
11.違反全運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規定的;
12.其他影響體育形象、全運會形象的行為。

評選辦法

(一)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評選工作由各項目競委會負責。各項目競委會設立專門的評選機構,各運動隊、裁判員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推選具備條件的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經評選審核後報競委會審定。
(二)代表團的評選工作由組委會競賽組織部負責。競賽組織部將根據評選條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後進行推薦,徵求紀委會意見後報組委會審定。
(三)香港和澳門代表團及其運動隊、運動員、裁判員不參加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活動,組委會將授予香港和澳門代表團參賽紀念獎。

評選名額

(一)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評選要嚴格按照評選條件的規定,由各項目競委會根據項目特點和具體情況確定評選名額。運動隊的評選比例為5:1,運動員的評選比例為10:1,裁判員的評選比例為15:1。
(二)代表團的評選名額不限。

獎勵辦法

(一)組委會將在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閉幕式上宣布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香港、澳門參賽紀念獎)的代表團名單。
(二)各項目競委會應在項目成績冊中公布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名單,並授予獲獎證書。
(三)評選結果應在本項目最後一天比賽結束後揭曉,不得提前或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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