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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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基本介紹

立法背景,理論基礎,現實必要性,主要法條,性質,程式,

立法背景

理論基礎

一般來說,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著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為其提供救濟措施。我國的民事訴訟,堅持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這種模式尤其注重處分原則辯論原則的適用。辯論原則的核心內容即自認制度,指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必須以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為基礎,受自認的約束。處分原則則賦予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訴訟請求的內容,並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法院無權在訴訟請求之外進行調查。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發現,當事人主義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惡意的訴訟當事人利用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現實必要性

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式啟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定成為必然。

主要法條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性質

根據訴的請求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是指原告通過判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在我國形成之訴也稱為“變更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後的特殊救濟程式,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為一種事後非常的救濟措施,應嚴格限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相比之下,因再審程式中當事人在原訴訟中行使過一定的訴訟權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門檻應當比再審程式要低一些。第三人撤銷之訴在程式的選擇上一般有兩種類型,獨立型和再審型。獨立型是指不依賴任何既有程式專門為利益受損的第三人設立的,旨在撤銷判決不利部分的訴訟程式。再審型是以再審為依託,案外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受案法院提請重新審理的一種訴訟程式。我國規定的第三人撤銷訴訟屬於獨立型,是一個全新的獨立的撤銷之訴。

程式

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種非常救濟制度,對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產生了很大衝擊,故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正確理解和運用這一新制度,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式保障。有的學者認為:“對於遺漏了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8項的規定,該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有的學者認為:“第二百條列舉的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其實並不能適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還應該包括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情形。”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將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納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範圍之內,可以更好保護其利益,遏制惡意訴訟,也使民訴法的規定更協調一致。另外,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應列為共同被告
(二)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值得注意的是,法國,還有我國香港、台灣都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應當是終局判決,不適用中間判決,同樣也不能針對判決理由。另外,法國不允許對某些具有特殊性質的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筆者認為,這種限制是有必要的,身份關係不同於一般民事關係,不能允許第三人否定判決的效力。
(三)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裡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四)管轄法院
民訴法規定,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起訴法院可能為一審法院,也可能為二審法院。根據我國2008年的司法解釋,提起再審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目的在於糾錯,旨在完全推翻原判決。由上級法院管轄有利於實現內部監督。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保護權利,只須撤銷原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對了解案情,便於快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判決的效力問題
如果法院審理認為訴訟請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部分對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對抗原訴當事人的請求,但在原當事人中繼續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部分與原訴訴訟利益不可分割時,維持原裁判在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對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應該撤銷整個判決。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判決對基於原判決取得權益的善意第三人不產生影響。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能引起原判決執行的中止?一般情況下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但卻有必要時,例如原訴訟標的與第三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繼續執行可能使第三人利益受損,並且由第三人提供擔保時,可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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