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是法律名詞,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虛假訴訟
- 拼音:xujiasusong
- 性質:法律名詞
- 近義詞:惡意訴訟
定義
形成原因
防治措施
第一,檢察機關應當高度重視民事檢察工作,把虛假訴訟監督放在重要議程上來。民事檢察監督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之一,尤其是民事訴訟案件的體量極大。對一年幾百萬件的民事訴訟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能保證沒有錯誤。最典型的是虛假訴訟案件,如果當事人雙方串通好,起訴、應訴、提供證據、自認、達成調解協定,法官很難發現破綻,可能使具有惡意的雙方當事人實現虛假訴訟的目的。加強民事檢察監督工作,高度重視虛假訴訟監督,檢察機關就能夠發揮好自己的監督職能,發現虛假訴訟線索,固定虛假訴訟的證據,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糾正虛假訴訟的後果,實現民事訴訟的正義和公平,挽回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損失。檢察機關要把民事訴訟檢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強領導,擺正位置,讓虛假訴訟監督發揮更好的作用。
第二,檢察機關內部密切配合,對虛假訴訟監督形成聯動機制。檢察機關是一個整體,儘管各部門有分工,但是職責目標是一致的。在五個指導性案例中都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內部的各部門密切合作,形成聯動機制,才能夠在實現虛假訴訟監督職能中發揮作用。密切配合、多方聯動,不僅在偵查、批捕、起訴等刑事法律監督中能夠發現虛假訴訟的線索,而且這些檢察職能正是民事檢察的弱項。檢察機關內部形成合力,共同發揮作用,開展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就會有更好的基礎和更強大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搞好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必須與法院審判機構和法官密切合作。民事審判負責對民事爭議案件的裁判,民事檢察監督特別是虛假訴訟監督是發現民事審判存在問題並且提出監督意見的重要途徑。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這兩項法律工作是互補的,應當密切配合。同時,法院的審判案件多,人員少,偶爾出錯在所難免,就會讓虛假訴訟案件漏網。民事檢察部門加強對虛假訴訟的監督,就能夠拾遺補闕,填補適用法律的漏洞,保證對民事訴訟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在虛假訴訟監督中,除了要靠事實說話,還要更好地與審判機構和審判人員做好溝通,實現工作職能上的互補,共同發揮好法律職能作用,維護公平和正義。
第四,要配備足夠的、強有力的民事檢察幹部隊伍。民事檢察工作已經開展三十多年,已經有了相當的民事檢察力量。不過,按照實際工作開展的要求顯然還是不夠的,與全面開展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尤其是虛假訴訟監督工作,仍然有較大缺口。以筆者所見,民事檢察隊伍要適應實際發展的需要,首先要有足夠數量的幹部,不能使虛假訴訟監督工作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其次,民事檢察幹部隊伍要有高度的政治素質,有鮮明的政治立場,充分認識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民事檢察工作特別是虛假訴訟監督工作的信心和決定。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民事檢察隊伍要有良好的、適應工作需求的專業素質。無論是傳統的民事檢察監督工作,還是虛假訴訟監督,都需要相當高的民法、商法、智慧財產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專業素質,有較強的發現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的能力,有能夠識別虛假訴訟的專業技能,才能夠做好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做不到這一點,不能成為精通民事檢察業務的檢察官,就很難發現問題。應當採取措施,儘快補足缺口,才能夠讓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出來。
第五,對虛假訴訟受害人無法挽回的損失,幫助其提起侵權訴訟進行維權。虛假訴訟是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救濟被侵權人的損失。在虛假訴訟監督中,通過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法院通過再審以及其他程式糾正錯誤裁判,使虛假訴訟受害人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的,自當別論。如果通過這些程式仍然無法挽回被侵權人的損失,檢察機關應當向受害人釋明虛假訴訟的性質及通過訴訟挽回損失的方法。對通過起訴追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時,檢察機關可以依照職權支持起訴,幫助被侵權人追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賠償責任,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