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式

再審程式一般指本詞條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並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式
  • 外文名:Procedure for complaint and trial supervision
  • 別稱:再審程式
  • 審查方:人民法院、檢察院
  • 重審案例:證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有錯誤等
對罪犯提出的申訴的處理方式,人民法院對哪些申訴案件應重新審判,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案件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抗訴的條件,審理後人民法院的處理方法,

對罪犯提出的申訴的處理方式

申訴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主權利,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服刑的罪犯同樣享有申訴權,他們如果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重新對案件進行審查處理。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是執行國家刑罰的機關,對於罪犯提出的申訴,應當及時將申訴材料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進行處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藉口阻攔或者扣壓罪犯的申訴,更不能因為罪犯提出了申訴而認為罪犯表現不好,給予處罰。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提出的申訴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包括無罪判有罪、定性不當、量刑過重過輕的,也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要求重新處理的意見或者罪犯的申訴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執行機關反映的意見正確,罪犯的申訴有理的,應當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決定提起抗訴,但是在新判決、裁定沒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執行。經審查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正確,申訴無理的,可以駁回申訴,並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和申訴人。

人民法院對哪些申訴案件應重新審判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但是申訴並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只有對各種申訴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以後,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重新審判。
什麼情況屬於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呢?具體包括:
一、有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有錯誤。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後的表現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情節。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等情況。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間存在矛盾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現錯誤。引用法律錯誤即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有關司法解釋時出現錯引;定性定罪錯誤,就是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判刑錯誤就是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輕、重限度,如輕罪重判、不應該適用附加刑的適用了附加刑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未從輕減輕處罰,甚至應當從輕的作了從重處罰等情況。.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等行為。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法人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清正廉明,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存在利用職權貪污贓款、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或者出於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反了審判原則,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應予以糾正。但是,申訴人如果僅憑懷疑、分析或推理就認為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是不能作為提出重新審判的理由。
司法機關發現人民法院定案有錯誤時如何處理?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嚴肅性,並使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得到糾正,法律不僅規定對申訴人發現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提出申訴,而且對司法機關發現生效的判決、裁定,甚至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如何糾正也作了具體的規定: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這就是說本法院的院長對於本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案件認定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引用刑法條文等確有錯誤可以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對該案重新審判,院長個人無權決定案件的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有權監督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也有權指令其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於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複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也可以自己直接進行提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審判監督權是它的職責,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向同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但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無權直接提起抗訴,只能向它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提請抗訴報告書》,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案件程式

另行組成合議庭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參加原來審判的人員應當迴避,這樣可以避免先入為主,排除原辦案人員由於個人考慮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解決,也消除當事人存在的可能對原審判人員不信任的心理狀態,有利於公正判決。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時,應當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全面審理,本著有錯必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屬於冤假錯案,要糾正,要平反,屬於漏罪、漏案要依法追究,屬於原判正確的,應當維持原判。

抗訴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裁決、裁定,被告人可以抗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的案件,二審法院院長經審判委員會提起的再審案件,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等,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能抗訴。

審理後人民法院的處理方法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用裁定駁回申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予以改判。
3.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判刑的,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定罪判刑,並決定執行的刑罰。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然無法查清,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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