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査請求

再審査請求是日本行政法術語。對審査請求的裁決不服,再次提起申訴的程式。在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中,它屬於第二審程式的範疇。原則上,法律或條例有規定時,才允許提起。與異議中申訴、審査請求不同,後兩者採用概括主義。根據行政不服審査法的規定,以下情況可以提出再審查請求:(1)當法律或條例有可以提起再審查清求和規定時,向法律或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提起。

(2)對可以提起再審査請求的處分,處分廳將其處分許可權委任給其他機關時,對受委任廳作出的處分,不僅可以向委任廳提出審查請求,而且也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提出再審査請求。(3)對再審査請求的裁決不服者,可提起再再審查請求。再審査請求的對象,可由再審查請求人在原處分和審查請求的裁決中,選擇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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