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前置主義,是指日本行政訴訟曾存在的一種制度,即對某行政處分不服時,如不向行政機關提出不服申訴(異議申訴、審査請求、再審査請求)並經過行政機關的裁斷,就不能向法院提起取消訴訟。舊行政案件特例法第二條沿襲了舊行政審判制中的不服申訴前置主義原則,其目的是謀求權利救濟的簡易和迅速,減輕法院負擔及確保行政的統一性。
但是,由於當時的訴願制度非常不完善、不統一,常常使原告失去訴願機會,從而限制原告起訴,使其法律上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1962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案件訴訟法,廢止了訴願前置主義,採用自由選擇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