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案件訴訟特別法是1948年7月1日制定,7月15日施行。共12條。主要內容(1)採用訴願前置主義原則;(2)確認地域管轄原則;(3) 抗告訴訟的起訴期間原則上為6個月;(4)實行訴訟經濟原則,恢復原狀、損害賠償與抗告訴訟可以合併審理,防止拖延訴訟;(5)確認不停止執行原則,法院只在有特殊理由時,才可以命令停止執行,與此相適應確認了內閣總理大臣的異議制度;(6) 規定了情況制決,即:在行政案件訴訟中,即使用充分的理由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但該訴訟結果不符合公共福利時,法院仍可以作出駁回請求的判決。(7)確認了法院的職權證據調査原則。該法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確認了日本行政案件訴訟程式,於1962年10月1日被廢止。
日本國際商事仲裁會又稱“日本社團法人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日本唯一的以仲裁方式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由日本貿易會、經濟團體聯合會等單位發起,以日本商工會議為中心,於1950年3月成立了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1953年8月,該委員會改名為社會法人國際商事仲裁協會。它從事仲裁的啟蒙運動和預防爭議的工作,還有從事仲裁、調解等處理爭議的工作,與外國的仲裁機構簽訂了許多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