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本行政案件訴訟法是1962年頒布,取代了業已施行15年的行政案件訴訟特別法。其41條。該法從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基本差異著眼作出各種具體規定。除了其它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政訴訟以該法為依據。此外行政案件訴訟法還以取消訴訟為中心,在當事人適格、關聯請求的合併、情況判決等方面,或者修改或者創設,彌補了以往行政訴訟制度的許多缺陷。該法標誌著日本行政訴訟的完善與成熟。
主要內容:(1)明確訴訟類型的劃分,該法把行政訴訟劃分為抗告訴訟、當事人訴訟、民眾訴訟和機關訴訟四種類型;(2)廢止前置主義原則,採用原告選擇自由主義原則;(3)廢止專屬管轄制度;於一般管轄之外,確認了特別管轄制度;(4)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以及與此相關的內閣總理大臣異議制度;(5)規定對行政處分撤銷判決的效力及於第三人,改變了與此有關的訴訟參加制度;(6)公訴期間原則上為三個月;(7)行政處分無效等確認之訴,限制在依現存的法律關係之訴不能達到目的時才能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