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本行政不服審查法是日本現行關於行政不服申訴審查的一般法。1962年頒行。共58條。與行政案件訴訟法並列構成行政爭訟程式制度的兩大支柱。是關於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分,向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或專門機關提出不服申訴,由這類機關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撤銷決定的程式法。該法以謀求迅速簡易和救濟程式,確保行政的適當運用為目的,以完備、統一的不服申訴制度為特色,取代了舊訴願法。
該法廢除不服申訴事項的列舉主義,採用一般概括主義原則,以確保廣泛的救濟渠道。該法將不服申訴分為異議申訴、審查請求、再審査請求三種類型。該法還規定在一定情況下處分機關有義務指導申訴人提出不服的制度,以便於國民廣泛運用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