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複審

專利申請複審是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請求再次審查,專利局根據申請人的這一請求按規定裎序對申請進行再審的制度。申請人在提出複審時,應提出請求書,說明理由,並繳納複審費。專利申請人在請求複審時,可以對原申請進行修改,但修改僅限於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專利的複審由專利複審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在收到複審請求後應將複審請求交原審查部門並提出意見。原審查部門可以撤銷原駁回決定,也可以維持原決定。在撤銷原決定的情況下,複審委員會可不再進行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經審査認為原來的決定是正確的,應作出駁回複審請求的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申請人有關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複審請求作出的塊定則是終局的,申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

專利申請複審:指專利申請人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的專利申請的決定,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再次審查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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