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理由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有下列情況之一:
(1)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2)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為現有設計、不具有明顯區別或與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3)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是新的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設計;
(4)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經過保密審查即向外國申請專利;
(5)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檔案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實現,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不清楚、不簡要;
(6)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沒有清楚顯示要求保護的產品;
(7)對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請檔案記載的範圍;
(8)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從整體上反映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9)分案申請的檔案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10)發明專利創造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屬於專利權授權的範圍,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五的規定。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示,專利申請複審委員會受理後,申請人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還可以補充﹑修改﹑增加證據,在規定的一個月期間外提供新的證據或對原提供的證據作修改﹑補充的,專利申請複審委員會可不予考慮。
法律條文
《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專利法細則》第六十六條: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專利複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後,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證明權利衝突的證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專利法》第四十六條: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後果
專利權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是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經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和專利權轉讓契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按照上述規定,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人或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人或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部分專利使用費或專利權轉讓費。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法律後果是相當嚴重的。對於專利申請人來講,務必要作好申請專利的前期工作,比如專利文獻的查詢、查新、市場調查等。
專利複審與無效宣告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公知技術是不能獲得專利權的。專利實質審查中,由於具體技術的複雜性和文獻檢索的局限性,難免會有個別不具備專利條件的申請被授予了專利權。為此,專利法規定了宣告專利無效的程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某項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證據,對該項專利進行複審,進而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與牴觸申請有關的無效宣告請求
牴觸申請相關的無效宣告請求,對於公知公用的證據,應包括三個要素:
公開的日期是在該專利申請日之前;
公開的內容為該專利的主題或者實質性內容相同(如技術領域、發明目的、技術方案、預期效果等相同);
所做的公開能被公眾得知。
也就是說何地、何時、何人、以何方式公開了何物或何方法。
無效宣告中專利檔案修改的規定
1.修改的原則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檔案的修改僅限於權利要求書,其原則是:
(1)不得改變原權利要求書的主題名稱;
(2)與授權的權利要求相比,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3)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權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徵。外觀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其專利檔案。
2.修改方式
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於權利要求的刪除、合併和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刪除是指從權利要求書中去掉某項或者某些項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的合併是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相互無從屬關係、但在授權公告文本中從屬於同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併,所合併的從屬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權利要求。在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對其從屬權利要求進行合併式修改。技術方案的刪除是指從同一權利要求中並列的兩種以上技術方案中刪除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技術方案。
3.修改的時機
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括的技術方案。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覆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以合併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1)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
(2)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
(3)針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