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民事調解書

【第一審民事調解書】 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方式處理民事案件(包括部分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定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它對於及時解決糾紛,增強人民內部團結,促進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重要的意義。案由、審判組織和審判方式:分二段書寫,體現簡明、扼要的特點;事實部分:要抓住主要事實重點敘述,但為了利於雙方的諒解,除經濟糾紛案、重大複雜的財產權益糾紛案件外,一般無需詳述案情;理由部分:案件簡單,協定達成順利的案件,可不寫理由,但案情比較重大、複雜的財產權益案,當事人堅持要求明辨是非案,經濟糾紛案件,應詳寫調解的理由;結論:協定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協定內容不只一項時,應分項書寫,如已執行部分,套用括弧註明,文字表達要準確、簡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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