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址共建共享

從共建共享的層次上看,其範圍可以涵蓋基站站址、無線接入網、核心網、地理區域網路、甚至全部網路等。一般而言,我國採用比較多的是基站站址的共建共享,平常所講的共建共享也主要針對於此。關於無線接入、核心網甚至全部網路的共建共享則在歐洲(如德國、英國)比較常見。為描述方便,本章涉及的共建共享僅以站址共建共享為例進行論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站址共建共享
  • 外文名:Sitesharing
  • 套用學科:通信
基站站址共建共享,基站塔桅、天面資源共建共享模式要求,基站機房共建共享模式要求,其他基站配套設施共建共享模式要求,

基站站址共建共享

站址的共建共享主要是解決選址困難問題。共建共享的資源包括:基站機房、塔桅設施、天面資源、市電引入設施、交直流供電系統、消防、空調、照明等其他配套系統,而網路設備(包括基站、基站控制器)和核心網設備本身不共享,如圖1所示。
圖1站址共建共享
站址共建共享
該方式實現簡單,技術要求低,對行動網路設備沒有新要求。對於共建共享站址的運營商而言,其功能業務提供是完全獨立的。

基站塔桅、天面資源共建共享模式要求

(1)基站塔桅、天面資源共享應滿足不同通信系統間的干擾協調要求。
①基站共建共享應分析多系統間的干擾協調要求,採用合理的隔離手段確保多系統間干擾不影響移動通信系統性能。
②已安裝有天饋系統的塔桅、天面資源,應該提供干擾協調解決方案並予以實施。
③共建共享基站時,干擾基站落入被干擾系統導致被干擾系統的靈敏度惡化值應控制在0.5dB內。
④基站共享塔桅時,不同系統天線之間宜優選垂直隔離方式,不同系統天線採用垂直隔離時應保持一定隔離度,並滿足靈敏度惡化指標要求。現有塔桅不具備垂直隔離安裝條件時可採用水平隔離等方式,必須合理設計天線隔離距離和朝向,確保隔離度滿足靈敏度惡化指標要求。現有塔桅結構不滿足天線安裝隔離要求的,應對塔桅結構進行改造以符合天線安裝要求。
⑤基站共享天面資源時應合理設計天線隔離方式,優選共用塔桅的垂直隔離方式。不具備共用塔桅條件時,天線安裝宜充分利用建築物阻擋,合理設計天線朝向、隔離距離,避免系統間干擾。
⑥基站共享時採用上述隔離方式不能滿足干擾協調要求的,產生干擾方應提供解決方案負責消除干擾,干擾方應配合干擾消除方案的實施。
(2)基站塔桅共建共享,塔桅結構應在多套天饋設備共存的條件下,滿足規定的承載能力。
①對於已有塔桅結構,在增設天饋設備時,必須由塔桅設計部門進行結構覆核驗算。已有塔桅結構能夠滿足承載能力可進行新增設備的安裝;如不滿足要求,應由塔桅設計部門提出相應方案,對塔桅結構進行加固改造,提高其承載能力,以滿足新增設備的荷載要求。
②對於新建塔桅結構,共建各方應向塔桅設計部門提供各自的工藝要求、協商確定平台、支架分配和天饋設施安裝要求等,由塔桅設計部門統一完成塔桅結構設計後實施。
③塔桅結構設計、加工和安裝必須符合《移動通信工程鋼塔桅結構設計規範YD/T5131-2005》和《移動通信工程鋼塔桅結構驗收規範YD/T5132-2005》的要求。

基站機房共建共享模式要求

(1)基站機房共建技術要求
①共同新租用機房的,機房空間應滿足共享各方的設備安裝需求。機房需要改造、加固的,共建各方共同提出設備布置方案,委託相關設計部門進行機房結構承重核算。對於不滿足承重要求的機房,由設計部門提出加固方案進行結構加固。
②共同新建基站機房的:機房空間應滿足共享各方的設備安裝需求。機房建設應符合《YD/T5003-2005:電信專用房屋設計規範》的要求。
(2)基站機房共享技術要求
①已有基站機房共享,機房剩餘空間應滿足申請需求,否則應在不影響原有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提出並實施機房空間布局調整。
②已有基站機房共享,需要新增系統設備的,應該組織相關設計部門進行機房結構承重核算。對於原有機房不滿足新增設備承重要求的,必須進行結構加固。對於以前已進行過加固的的機房,現行加固方案應在原有加固方法的基礎上進行。對於以前未進行過加固的機房,放置原有設備部分的區域也應一併加固。

其他基站配套設施共建共享模式要求

(1)基站市電引入設施應滿足基站共享的需求,否則應向電力部門提出市電引入增容。
(2)原有基站電源系統不滿足基站共享方設備安裝、擴容、調整需求的,應加以擴容、擴造並滿足實際需求。原有基站電源系統提供共享導致明顯降低蓄電池充放電時間,低於維護指標要求的,應提供蓄電池的擴容、改造或替換,保障蓄電池放電時間滿足正常維護要求。基站電源系統的擴容、改造實施不應影響其他運營商設備的正常運行。基站電源系統建設、改造實施應滿足《YD/T5040-2005:通信電源設備安裝工程設計規範》的要求。
(3)基站其他配套設施不滿足共享需求的,應加以改造以滿足共享需求,改造不應影響運營商設備的正常運行。
(4)基站共建時共建各方應對相關配套設施建設方案協商達成一致,建設方案滿足各方工程實施需求。
(5)基站共建共享對於基站站址選取、建設和改造實施應嚴格控制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對環境可能產生的不利影回響符合《YD5039-2009:通信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技術暫行規定》和《GB8702-88:電磁輻射防護規定》的要求。
(6)共建共享移動基站防雷接地的建設和改造應符合《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範》的要求。
(7)共建共享移動基站新增設備安裝、改造實施應符合《YD5059-2005:通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範》和《YD/T5026-2005:電信機房鐵架安裝設計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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