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現狀
已開發國家非常重視對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的生產和研究,有科學的配方、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生產裝備先進,配以先進的殺菌和包裝手段。用多種原料製作的系列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功能齊全,營養素標示明確,可供各生長期的嬰幼兒食用。如美國嬰幼兒營養專家一直致力於開發滿足嬰幼兒生長各階段發育特點,通過在各種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中強化微量元素和維生素,設計具有針對性的新型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我國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開發初期,傳統的斷乳食品只有簡單配方的乳兒糕和糕乾粉等。1992年以後,貝因美針對當時國內市場中的國外品牌非本土化的局限性,在國內市場第一個推出“100%專為中國寶寶研製”的素食全營養嬰幼兒穀類食品,一舉打破跨國公司占據國內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市場的局面。在不到10年時間裡,迅速打入了已被國外品牌壟斷的上海、南京等地區,成為一個可以和國外著名企業抗衡的本土品牌。隨之,國外品牌也根據我國國情和我國嬰幼兒生理特點,適當強化了多種營養素,營養配方基本上能達到我國標準,並提出“綠色”大米的概念,以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大米為原料生產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樹立起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行業的安全標桿。之後,國內品牌相繼開發自己的不同階段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如聖元、飛鶴、雅士利等,使我國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市場呈多元化發展格局。至2015年4月,具備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達到202家。主要分布在江西、廣東、山東和黑龍江等省。近些年,我國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行業的總產值如下圖所示。嬰幼兒穀類食品作為嬰幼兒必要的輔助食品,具有很大的市場需求和發展前景。
標準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通告(衛通〔2010〕7號)精神,原GB10769-2010
嬰幼兒谷基輔助食品更正為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Cereal-based complementar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該標準2010-03-26 發布,2011-04-01 實施。
本標準對應於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標準 Codex Stan 74-1981(Revision 2006) ,CodexStandard for Processed Cereal-based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本標準與 Codex Stan 74-1981 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本標準參照了中國營養學會 2000 年編著的《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 。本標準代替 GB 10767-1997《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谷粉通用技術條件》 、GB 10769-1997《嬰幼兒斷奶期輔助食品》 、GB 10770-1997《嬰幼兒斷奶期補充食品》 、及其修改單。本標準與GB 10767-1997、GB 10769-1997和 GB 10770-199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將三項標準整合為一項標準,標準名稱改為《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 ;修改了標準中的各項條款。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10767-1997;GB 10769-1989、GB 10769-1997;GB 10770-1989、GB 10770-1997。
標準內容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6月齡以上嬰兒和幼兒食用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中引用的檔案對於本標準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術語和定義
嬰兒(infant)指0~12月齡的人。
幼兒(young children)指12~36月齡的人。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cereal-based complementar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以一種或多種穀物(如:小麥、大米、大麥、燕麥、黑麥、玉米等)為主要原料,且穀物占乾物質組成的25%以上,添加適量的營養強化劑和(或)其他輔料,經加工製成的適於6月齡以上嬰兒和幼兒食用的輔助食品。
產品分類
1 嬰幼兒穀物輔助食品: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後食用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
2 嬰幼兒高蛋白穀物輔助食品:添加了高蛋白質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後食用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
3 嬰幼兒生制類穀物輔助食品煮熟後方可食用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
4 嬰幼兒餅乾或其他嬰幼兒穀物輔助食品: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後加水、牛奶或其他適宜液體沖調後食用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
技術要求
1 原料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和/或相關規定。應保證嬰幼兒的安全,滿足營養需要,不應使用危害嬰幼兒營養與健康的物質。
不應使用氫化油脂。
不應使用經輻照處理過的原料。
2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3 基本的營養成分指標:產品中基本的營養成分指標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4 可選擇的營養成分指標
除了3基本的營養成分指標外,如果在產品中選擇添加或標籤中標示含有表3中的一種或多種成分,其含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如果在產品中添加除3和表3之外的其他物質,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 如果在產品中添加碳水化合物(包括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漿或蜂蜜),碳水化合物添加限量應符合表 4 的規定。
6 其他指標:應符合表5的規定。
7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表6 的規定。
8 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表7 的規定。
9 微生物限量:應符合表8 的規定。
10 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
10.1 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
10.2 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規定。
11 脲酶活性:含有大豆成分的產品中脲酶活性應符合表9 的規定。
其他
1 產品標籤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 標籤中應按4.1~4.4 的規定標明產品的類別名稱,如“嬰幼兒高蛋白穀物輔助食品”等。
3 對4.1 嬰幼兒穀物輔助食品應在標籤中標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或類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