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稅收饒讓抵免是締約國之間意志的產物,必須通過雙邊或多邊安排方能實現。
2.稅收饒讓抵免的目的在於避免和消除法律性國際雙重徵稅或經濟性國際雙重徵稅,而是為了使來源地國利用外資的
稅收優惠政策與措施真正收到實際效果。
3.稅收饒讓抵免是在抵免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特殊的抵免制度。
稅收饒讓抵免的適用範圍一是對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預提稅的減免稅予以饒讓抵免。二是對營業所得的減免稅給予稅收饒讓抵免。三是對稅收協定締結以後,來源地國政府依據國內稅法規定的新出台的稅收優惠措施所作出的減免稅,經締約國雙方一致同意,給予稅收饒讓抵免。
抵免方式
1.依據國內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惠,不論所得的項目如何,均享有受饒讓抵免待遇。
2.將國內稅法上規定的適用稅率與國際稅收協定中適用的限制稅率之間的徵稅差額視為已徵稅額,仍依國內稅法規定的稅率予以抵免。
3.在國際稅收協定中限制稅率的基礎上再給予的減免稅額,視為已徵稅額,仍依稅收協定規定的限制稅率予以抵免。
綜合抵免限額 亦稱"全面抵免限額。"分國抵免限額"的對稱。指居住國政府對居民計算抵免限額時,把其所有來自國外的所得匯總計算1個抵免限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抵免限額 =(∑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國外應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在居住國所得稅稅率為比例稅率的情況下,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還可以簡化。因為國內外應稅所得額之和與公式中的分母是一致的,因此,按照計算規則,這二者可以相互約掉。
計算方法
按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可計算納稅人所有來自國外(來源國)的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與納稅人在這些所有外國(來源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進行比較,確定出1個可抵免數額。在此基礎上進行實際稅收抵免,即所確定的可抵免額必定是經比較後的較小者,並以其較小者(允許抵免額)從抵免前按國內外的全部應稅所得額計算的應繳本國所得稅中扣除。當跨國納稅人在一個外國納稅超過了限額,在另一個外國的所得稅不足限額的情況下,採用綜合限額抵免方法,對跨國納稅人來說是有利的。因為他(它)可以用一國的不足限額(即差額稅額)去彌補另一國的超限額,使一部分甚至全部超限額的外國所得稅,也能在當年得到抵免。這種好處是其他限額抵免方法不具備的。但是,綜合限額抵免方法對一主權國家來說,在上述情況下,會影響該國的財權利益。這是因為,納稅人在某一外國的超額部分可以由另一外國的不足限額部分拉平沖銷,即用一國不予抵免的超額部分彌補另一國不足限額應補交部分,即使公式中的分子項目增大,導致可抵免數額增加,從而減少了該國的稅收收入。另外,如果跨國納稅人在某一個非居住國的經營有所得(即有盈餘),而在另一個非居住國經營有虧損的情況下,採用綜合限額抵免法,就會把來自非居住國的所得總額沖銷一部分,使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同時減少相同數額(即虧損額),從而使抵免限額減少,這對跨國納稅人是不利的,而對居住國政府則是有利的。
例如:甲國某總公司在乙國設立一個分公司,該分公司來源於乙國所得1000萬元,乙國的所得稅稅率為30%。乙國為鼓勵外來投資,對該分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這樣,該公司在乙國按稅法規定應納稅額300萬元,減按15%稅率徵稅後,實際只繳納150萬元。甲國政府對該總公司徵收所得稅時,對其分公司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不是按實際納稅額150萬元進行抵免,而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300萬元給予抵免。這種做法,被稱之為"稅收饒讓"。
饒讓的原因
依照國際稅收抵免的通例,除了在非居住國繳納的稅額超過了按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以外,跨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投資的稅負和在居住國投資的稅負,通過抵免以後,一般都是相等的。因為即使非居住國稅負本來低於居住國的稅負,居住國在計算總的稅額時,仍然要補足徵收。這種稅負拉平的趨勢,常常使開發中國家吸引外國投資的努力受到影響。因為開發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對外國投資者徵收的所得稅,可能在一定時期內給予減稅或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作為已開發國家的居住國,如果不考慮這種情況,對非居住國所減、免的稅款加以補征,其結果就會使開發中國家為吸引外資給予稅收上的優惠落空。投資者並沒有從中得到實惠,只不過將開發中國家所減、免的稅款,轉到資本輸出的已開發國家,增加了本輸出國的財政收入而已。為了使開發中國家對外國投資者減、免稅的優惠措施,不因被投資國家補征而變得無效,可以採用稅收饒讓的辦法。根據這個辦法,資本輸出的已開發國家作為居住國,不僅對本國居民已納的非居住國稅款給予抵免,而且對作為非居住目的開發中國家,給予本國居民的減稅或免稅,也視同已納稅款給予抵免。在一些歐洲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考慮到開發中國家的要求,往往在一定的範圍內(例如只限於預提稅),以某種方式接受稅收饒讓的方法。
開發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通常制定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給予外商在某些產業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免稅、減稅或再投資退稅等。在居住國採用抵免法避免雙重徵稅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居住國給予的稅收饒讓措施,納稅人就可能得不到所得來源國給予稅收優惠的實際利益。因為納稅人境外所得已納稅款可以得到抵扣,但如果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低於在居住國應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那么納稅人還必須向居住國政府補繳其差額。這樣一來,就相當於收入來源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實際上不能讓納稅人獲得實際利益,而是轉交給了居住國財政部。
已開發國家對待稅收饒讓的態度不同。有的國家從來不同意建立稅收饒讓條款;英國、澳大利亞等國採用分別對待的辦法,對與開發中國家簽訂的一些協定包含稅收饒讓條款;加拿大對營業利潤同意稅收饒讓,而對投資所得一般不同意建立稅收饒讓條款;法國、荷蘭等國除對來源於境外的營業利潤給予免稅外,還同意對投資所得給予稅收饒讓
饒讓原則
中國是一個開發中國家,在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方面,中國涉外稅法里有相當多的稅收優惠措施。為了讓這些稅收優惠待遇切實起到鼓勵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的作用,讓跨國投資者從中國的稅收優惠中得到真正的好處,中國在與其他國家談判時,要堅持稅收饒讓抵免原則。即中國稅法所規定的減免稅優惠和在稅收協定中接受限制稅率。即中國減征的稅收,要求對方國視同在中國已徵稅收予以抵免,不再對跨國投資者補徵稅款。從目前我國已正式簽訂的稅收快走來看.除美國外,其他已開發國家都同意給予稅收饒讓抵免的待遇,中國一般不承擔稅收饒讓抵免的義務。但是如果締約國對方也是
開發中國家,只要雙方都同意各自給對方投資者的減免稅視同已徵稅款抵免的待遇,中國還是採用有關稅收饒讓抵免的規定,承擔稅收饒讓抵免的義務。例如中國與馬來西亞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了雙方都承擔稅收饒讓抵免的義務。
不同
第一,稅收饒讓是通過兩國間的雙邊協定規定的,是雙邊稅收措施;而稅收抵免既可以是雙邊稅收措施,也可以是單邊稅收措施。
第二,在稅收饒讓中,抵免是擬制的,不以納稅人實際在其所得來源國納稅為前提;但在稅收抵免中,抵免是實在的,必須以納稅人在其所得來源國納稅為前提。
第三,稅收饒讓的基本目的,是對有關的
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以鼓勵其在其所得來源國的投資;而稅收抵免的基本目的,則是為了避免對跨國納稅人的雙重徵稅。
稅收饒讓制度對東道國吸引外國投資是很有好處的。為了吸引外國投資,東道國通常都規定了許多諸如減稅、免稅退稅等稅收優惠措施。但是,如果在東道國和外國投資者的居住國之間沒有稅收饒讓制度,那么,東道國的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就僅僅能起到避免或減輕國際雙重徵稅的作用,而不能真正起到對外國投資者的鼓勵作用,因為儘管有東道國的這些稅收優惠措施,但外國投資者還是必須在其居住國並依那裡的稅法對其在東道國的投資所得納稅。而稅收饒讓制度作為雙邊稅收優惠措施,使納稅人不僅在其所得來源國,而且在其居住國,都得到稅收優惠。
影響
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各國經營的跨國公司都面臨著可能被重複徵稅的危險與矛盾。 為克服雙重徵稅給跨國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國際上普遍採用稅收抵免和稅收饒讓制度來避免雙重徵稅。稅收抵免,就是納稅人居住國對納稅人的收入,允許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扣減已在收入國繳納過的稅款。
而稅收饒讓制度,是指居住國政府應收入來源國的要求,將其居民在境外所得因享受來源國給予的稅收優惠而未實際繳納的稅款,視同已納稅款而在居住國應納稅款中給予抵免。這樣,就是資本輸出國減少了稅收。
饒讓條款的存在,也成為兩稅合併是否順利的一個因素。
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的79個國家或地區中,僅有15個國家在協定中包含了稅收饒讓條款,未實行稅收饒讓制度的達到81%。饒讓條款直接關係到一個跨國企業的稅收負擔,這也成為跨國企業選擇投資地點的一個重要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看,由於大部分國家並沒有和中國簽訂饒讓制度,外資在中國享受的所得稅稅收優惠,在他們回到不實行稅收饒讓的資本輸出國申報時,還要補足這部分稅款。
但另外一個事實是,截止到2005年7月份的數據顯示,處於投資前列的13位國家和地區的FDI占中國FDI總額的85%以上,而這其中,實行稅收饒讓制度的國家的FDI還不到其中的四分之一。
這樣可以推算出一個結論:在中國的FDI中,來自實行稅收饒讓制度的國家的FDI,不到總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