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損失

稅收票證損失

稅收票證損失是指除印製錯誤外,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原因造成的票證丟失(短少)和毀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票證損失
  • 外文名:Loss of tax receipt
核銷許可權,處理方式,

核銷許可權

發現票證損失,要在當天或次日逐級上報至市局票管部門,三日內電話報省局票管部門,一個月內書面報省局票管部門。
丟失票證,經多方查找無法追回的應以正式檔案並按規定許可權向有關稅務機關呈報核銷,核銷時限為三個月。丟失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的核銷許可權為:25份以下(含25份)由市局批准,報省局備案;25份以上報省局批准。丟失非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的核銷均由市局批准,報省局備案。
丟失徵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的,要呈報省局票管部門批准核銷。對丟失的章戳,要登記備案,原號碼作廢,不再使用。丟失已填開的票證,屬稅款未結報的,視同未填用的票證處理。

處理方式

稅務機關對票證發生損失所進行的處理工作。由於稅收票證的特殊作用,發生票證損失隨時可能帶來國家稅款的損失,為此,各級稅務機關要採取切實措施,嚴防票證損失,一旦發生損失,要嚴肅查處。
(1)因嚴重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證損失時,由受損單位及時清點,報經上級稅務機關核實後,予以核銷。
(2)因被盜、被搶造成票證損失時,應及時查明損失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並立即報告上級稅務機關和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查緝,不能及時查回的票證,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
(3)因保管不善等責任事故造成票證損失的,要及時報告單位領導,查明原因和責任,報請上級稅務機關處理。對責任人,應按規定處以罰款或責令其賠償(有價證券原則上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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