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的繳銷

稅收票證的繳銷指稅務徵收人員、稅款代征代扣單位和代征人員,按期將已填用的稅收票證(主要指完稅證)存根聯和報查聯上交稅務所。由所會計逐一銷號,清點後在票款結報手冊上相互簽章。凡是繳銷的票證均應檢查號碼是否順序連號,若發現跳號的要及時查明原因,作廢的票證要各聯全份上繳,不準留頁、短頁。稅務局應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規定的保管期限存檔保管。超過保管期限的或已明文規定停止使用的票證,經有關領導審核批准後指定兩人監毀,同時將銷毀清冊報上級備案。稅收票證丟失及毀損或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由省、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稅務局自行規定,但有關檔案必須抄報上級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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