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交通運輸業稅收代征管理辦法

《農安縣交通運輸業稅收代征管理辦法》是農安縣人民政府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的一份檔案。

按照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交通廳《關於委託吉林省運輸管理機構代征營運車輛稅收的通知》(吉地稅發[2009]104號)檔案和《長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貨物運輸車輛稅收管理的若干規定》,我縣交通運輸業稅收由縣地稅局依法委託縣交通局運輸管理所代征。
一、戶籍管理
在我縣落籍的車輛,都要辦理地稅登記,納入地稅局征管
系統。個體納稅人的車輛稅收管理,比照個體工商戶的日常稅收管理,企業納稅人的車輛稅收征管按照企業的日常稅收管理;停運車輛必須到稅務機關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憑據停業登記到運管部門辦理停運手續。停業期間不繳納交通運輸業稅款。個體交通運輸業納稅人要停業的,必須在稅務機關征管系統中進行登記。企業納稅人需要腳踏車停業的,由納稅人在停業前提出書面申請,填製紙質停業登記表,稅務機關稅源管理科、分局調查後提出意見,報征管科審核,最後,由主管局長批准。稅收管理員要按照停業登記管理的規定,對停業納稅人的停業車輛進行檢查。
二、徵收管理
1、代征單位要使用規定的管理軟體(市運管處統一的管理軟體)在營運證年檢環節進行代徵稅款工作,對於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代征部門應當憑據地稅局制發的《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書》、《自開票納稅人車輛明細表》可不代徵稅款,否則一律代徵稅款。
2、自開票納稅人年度中間車輛發生變動的,納稅人要及時按照規定的程式向地稅局申請批准,由地稅部門將批准的新增車輛手續報代征單位執行。
3、對符合縣委、縣政府招商政策的貨物運輸業納稅人,縣地稅局要以《稅務事項通知書》形式,書面通知代征單位,代征單位可不代徵稅款,由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管理,按月核定應納稅額。
4、縣交通運輸公司所屬的車輛(包括整合的車輛)可分別不同情況對待,其中:自營車輛可比照自開票納稅人對待,整合車輛按照符合縣委、縣政府招商政策的貨物運輸業納稅人對待。營運車輛由於代開發票所致,在車輛年檢前繳納的當年稅收,年檢時憑據完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可抵減應納稅收,超過核定應納稅額的已納稅款及車輛年檢後繳納的稅款不予抵減。
5、享受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憑據地稅部門批准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減免額度內的稅收可不代征,對超過減免額度部分進行代征。
6、單位生產經營自用非營運車輛的免稅管理,根據納稅人申請,首先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其申請的車輛是否有固定資產帳,行車證、購車發票名頭是否與納稅人一致,保險費、燃油、修理費、折舊費、司機工資費等核算情況。對符合條件的車輛,要填制《非營運車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同時提供納稅人稅務登記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行車證複印件。稅源管理部門在《非營運車輛免稅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報征管科審核,再報主管局長批准,最後,通知代征單位執行。《非營運車輛免稅申請審批表》裝入管理檔案。無上述項目記載無法核實車輛的營運性質,按照營運車輛掌握。
7、除上述情況納稅人外,一律實行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由受託單位代徵稅款,受託單位未能代扣稅款的,由縣地稅局稅源管理部門組織徵收。其他稅收管理未盡事宜,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
三、發票管理
代開票納稅人的發票,一律由縣地稅局端軟體代開發票,不實行中介機構代開,納稅人可憑據代征單位開據的完稅憑證,按照規定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四、票證管理
按照《長春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
行,代征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的領、發、報結、繳銷、帳務等管理工作,對代征的稅款實行一戶一票。
五、稅務機關的內部管理,按照稅務機關崗責體系的規定執行。
六、代征單位要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代徵稅款的申報工作,
及時足額繳納所代征的稅款,按照規定建立相關的賬薄,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按照社會綜合治稅工作要求,向地稅機關提供營運車輛信息。
七、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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