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亦稱“稅票”,是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所使用的各種專用憑證的統稱。其特點是可據以無償地收取各種稅款。同時,使用後的稅收票證是稅收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和稅務統計的原始資料,也是納稅人已納稅款的完稅憑證,具有法律效力。稅收票證包括: 印花稅票、稅收完稅證、稅收專用繳款書、涉外稅收完稅證 (代繳款書)、國營企業所得稅繳款書、匯總繳款書、罰款收據、稅票調換證以及列入票證管理的其他憑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票證
- 分類: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
- 執行機關:稅務機關
- 種類:稅收繳款書等
- 法律依據:稅法
- 定義:繳納或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定義
種類使用
(一)《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由納稅人、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銀行傳遞,通過銀行劃繳稅款(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除外)到國庫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範圍是:
1.納稅人自行填開或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據以在銀行櫃面辦理繳稅(轉賬或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
2.稅務機關收取現金稅款、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代征代售人代徵稅款後開具,據以在銀行櫃面辦理稅款匯總繳入國庫;
3.稅務機關開具,據以辦理“待繳庫稅款”賬戶款項繳入國庫。
(二)《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納稅人以現金、刷卡(未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方式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稅務機關開具並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代征人代徵稅款時,也應開具本繳款書並交付納稅人。為方便流動性零散稅收的徵收管理,本繳款書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額,具體面額種類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但是,單種面額不得超過一百元。
(三)《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時開具並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後,已經向納稅人開具了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的,可不再開具本繳款書。
(四)《稅收電子繳款書》。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的電子繳款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傳送給銀行,銀行據以劃繳稅款到國庫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二、稅收收入退還書是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收入退還書》。稅務機關向國庫傳遞,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
(二)《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稅務機關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由縣以上稅務機關稅收會計開具並向國庫傳遞或傳送。
三、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是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於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或者證明該納稅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於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納稅人以銀行經收方式,稅務收現方式,或者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均使用本繳款書。納稅人繳納隨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其他稅款時,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繳款方式,使用其他種類的繳款書,不得使用本繳款書。
(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已經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為證明所售貨物完稅情況,便於其他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到稅務機關換開的紙質稅收票證。
四、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是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徵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印花稅票。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於徵收印花稅的有價證券。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可以購買印花稅票貼花繳納,也可以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採用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的,應當將紙質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明貼上在應稅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應稅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和印花稅票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時一併開具的專供購買方報銷的紙質憑證。
五、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範圍是: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後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後,當場或事後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後,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三)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四)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六、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是指稅務機關印製稅收票證和征、退稅款時使用的各種專用章戳,具體包括:
(一)稅收票證監製章。套印在稅收票證上,用以表明稅收票證制定單位和稅收票證印製合法性的一種章戳。
(二)徵稅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徵收業務,開具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印花稅銷售憑證》等徵收憑證時使用的徵收業務專用公章。
(三)退庫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業務,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退庫憑證時使用的,在國庫預留印鑑的退庫業務專用公章。
(四)印花稅收訖專用章。以開具稅收繳款書代替貼花繳納印花稅時,加蓋在應稅憑證上,用以證明應稅憑證已完稅的專用章戳。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機關職責
(一)設計和確定稅收票證的種類、適用範圍、聯次、內容、式樣及規格;
(二)設計和確定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種類、適用範圍、式樣及規格;
(三)印製、保管、發運需要全國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刻制需要全國統一制發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四)確定稅收票證管理的機構、崗位和職責;
(五)組織、指導和推廣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六)組織全國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七)其他全國性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以下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級許可權範圍內的稅收票證印製、領發、保管、開具、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交回、損失核銷、移交、核算、歸檔、審核、檢查、銷毀等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下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具體實施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四)組織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五)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 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稅款以及代售印花稅票過程中應當做好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妥善保管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稅收票證,並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建立、報送和保管稅收票證賬簿及有關資料;
(二)為納稅人開具並交付稅收票證;
(三)按時解繳稅款、結報繳銷稅收票證;
(四)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