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保障

稅收執法保障是指為確保稅務機關有效行使徵收稅款的權利,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在正常的稅款徵收管理與稽查之外,由稅法規定的特別措施。

為保障國家稅收執法權的有效實施,我國稅法規定可採取納稅擔保、稅收保全、強制執行以及稅務行政與司法協助法律手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執法保障
  • 外文名:Tax law enforcement guarantee
內容
一般包括納稅擔保、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等內容。
納稅擔保是稅務機關為使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能夠保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而採取的一種事先防備、控管措施,有助於加強對納稅人的監督管理,保護國家權益。
納稅擔保的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稅收入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第二、欠繳稅款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第三、對於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令其提交納稅保證金
納稅擔保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具有保證資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納稅擔保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範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如果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繳納稅款的,則由納稅擔保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二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所擁有的,未設定抵押權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填寫《納稅擔保財產清單》寫明擔保財產價值及有關事項,由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如果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將擔保財產拍賣,以其所得抵繳未納稅款。
稅收保全是指為了確保國家稅款的安全和及時徵收入庫而由稅務機關採取的強制性行政保護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實施的對象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稅收保全措施實施的前提條件是: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應納稅收入跡象,稅務機關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才能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有二:一是凍解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當於應繳稅款的存款;二是查封、扣押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收保全措施實施完畢後,稅務機關應該終止其稅收保全措施。終止的情況有兩種:一是納稅人規定限額內繳納了稅款,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二是納稅人在限期期滿後仍不能繳納稅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告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這時稅收保全終止。
  • 三、稅收強制執行
稅收強制執行是行政強制執行中一種,是指稅務機關對拒不履行法定的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及代扣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納稅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稅收強制執行以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沒有履行納稅義務為基本前提條件,其目的在於以強制手段實現納稅義務。本身並不具有懲罰的含義。稅收強制執行必須依法進行,首先表現在執行主體必須合法;其次是執行範圍必須合法,不能超出稅法所規定的範圍;第三是程式上要合法;第四是稅收強制執行必須有事後的補救措施,以維護納稅人正當的合法權益。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內容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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