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內容
稅收執法檢查的內容是各級稅務機關行政執法的全面情況,具體包括:
3、檢查以前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
根據《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第12條,執法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抽象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1.檢查各級稅務機關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涉稅檔案;
2.了解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制定的涉稅檔案。?
(二)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1.執法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是否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3.是否正確適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4.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
5.是否公正、適當;?
6.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7.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三)以前查處問題的糾正情況:?
1.上級稅務機關查處的有關問題;?
3.其他部門依法督查、督辦及查處的有關涉稅問題。?
(四)檢查執法行為所依據的各種涉稅會議紀要、辦公紀要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其他需要實施檢查的稅收執法問題。
存在問題
(一)對執法檢查工作認識是明確的,但執行起來有
彈性。一是從執法檢查工作情況來看,領導的重視程度,直接影響著執法檢查的力度和效果。二是執法檢查工作由稅政科(法規科)獨立行使,在檢查和追究工作中,檢查人員的壓力較大,使得執法檢查人員有畏難情緒。三是部分稅務幹部對執法檢查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思想上仍有消極對立情緒。
(二)執法行為欠規範。一是幹部執法水平參差不齊,有的出現執法主體模糊、崗位責任不明等問題,基礎資料不全、
稅率輸錯導致開錯票現象等等,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護法力度不足,現有執法水平的窘況,對規範
稅收執法產生了阻力。二是長期以來在征管一線稅收任務剛性過強及重實體輕程式的傳統陋習導致了相當數量的稅務人員執法隨意,不重程式和不懂程式的執法現象普遍存在。在執法檢查前突擊補正各種文書,沒有形成規範的執法習慣,此種情況有執法人員的原因,也存在管理上的問題。在稅收執法責任追究的壓力下也難以有效規範其執法行為,不按程式執法現象極大地阻礙稅收執法的有效規範,對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產生了阻力。
(三)檢查方式不科學,實際效果不夠理想。一是稅收執法檢查檔案收集整理有缺陷,多是些檢查文書類,少違法事實資料,不注重用歷史資料對被查科室進行跟蹤檢查,缺乏檢查的連續性;二是檢查人員對被查部門的實際情況缺乏了解,不注重聽取和分析被查部門的匯報解釋;三是由於執法檢查時間緊、內容多、任務重,檢查人員分別來自各部門科所長,有些檢查人員責任心不強,往往走馬看花,蜻蜒點水,有的甚至只是聽聽看看,走走轉轉,流於形式。而一些被查單位則做表面文章,在檢查之前精心準備,掩蓋了平時工作中的問題和不足,這種一陣風似的檢查既沒有引起業務部門的足夠重視,也沒有取得很好的實際效果。
提高效果建議
(一)執法檢查工作要有新起色
1.在組織機構安排上。明確稅收執法檢查局長負責制,由一名局領導分管,稅政科(法規科)具體操作管理,執法檢查小組成員積極參與,使之成為一項全局性的工作。
2.在執法檢查
人員配備上。要充分發揮執法檢查領導小組的作用,可將各成員分成若干檢查小組,由各業務副局長任組長,對執法組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強化專業技能,分業務科室同時進行檢查,簽定檢查意見,報監察紀檢部門按照
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擬定執法過錯追究,開會討論最終處理決定。
(二)堅持做到“八個字”,確保執法檢查工作有效進行
1.輿論宣傳求“廣”。注重在事前、事中、事後進行廣泛宣傳、大造輿論,在全體幹部中營造執法檢查的氛圍。在檢查前,以檔案形式下發檢查通知,督促被查單位進行廣泛全面的自查自糾;在檢查中,隨時針對錯誤的執法行為詳細說明錯誤所在、後果及應該如何規範執法;在檢查後,在全局通報問題,下達處理決定書限期整改。
2.檢查內容求“變”。採用“人、機”結合的檢查模式,保證執法檢查工作的有效開展。每次實施檢查前,都要進行調查摸底,對外部稅收違法的動態,內部執法的狀況進行全面分析,確定檢查的重點。
3.檢查方法求“新”。按幹部交流、專業分工原則,在安排檢查組人員時,安排從事過本業務工作的同志檢查此項工作,加強檢查的針對性;採取內部檢查與延伸納稅人檢查相結合、相對應的方法,內外結合;採取全面檢查與典型抽查相結合的辦法,點面結合。
4.實施過程求“細”。檢查時,要求檢查組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對各執法行為相關業務職責的審批權、文書、時限、程式等都必須進行對應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應隨時通報,做到相互聯動。檢查時嚴格按程式辦事,底稿所列舉的問題必須具體且要註明出處、類型、涉及的數字金額、相關責任人情況,必要時取得原始憑證複印件。
5.事實認定求“準”。在檢查時不浮於表面,對認定的問題必須檢查到原始憑證,必須取得足夠的證據材料,對獲取的材料必須進行綜合分析、反覆比對,必須明確違反了哪一條稅法規定;涉及稅款的違法行為,必須準確確定少征、未征或多征的具體數額;涉及違法行為責任人的,必須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由紀檢監察人員介入調查,取得相關的詢問材料,對違法執法事實的認定必須做到確鑿無疑。
6.處理問題求“嚴”。對所有檢查認定的問題都要進行嚴肅處理,特別是涉及到少征、不徵稅款達到一定數額的,決不姑息遷就,對相關責任人員,不管涉及到誰,只要事實準確,都及時移交監察部門對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7.查後整改求“實”。一是要求被查單位對能夠立即整改的問題隨即整改;對其他問題也必須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限期整改到位。二是明確對問題整改上報資料必須附有整改的原始憑證或複印件;三是要求在整改過程中,由法規科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督查,達不到整改要求的,限期加以整改;整改結束後,向法規科提交整改情況的書面報告,確保問題的整改落到實處。
8.檢查責任求“強”。一是各執法人員責任心要強,應認真負責地做好執法自查工作,凡自查出的執法過錯問題,在執法檢查時已及時整改,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執法檢查人員應做好記錄,不再追究處理。二是檢查人員的責任心要強,凡執法檢查人員沒有認真履行檢查職責,而被上級檢查出問題通報的,視為檢查人員的連帶過錯責任,按照本局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檢查人員責任追究。
(三)做到“四個結合”,以內促外,綜合治理
1.與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一是參加執法檢查的人員都是業務尖子,同時檢查的過程也是一種學習過程,對提高綜合業務素質有一定作用,更主要的是使他們養成了規範執法的工作作風,成為稅收執法崗位上的一批排頭兵。二是通過對內部執法行為的嚴格檢查、問題通報、加強整改、嚴肅追究等,使每一個執法人員都切實體會到不
依法行政要受到責任追究,促使每一個稅務人員主動地通過各種途徑提高自身的素質。三是將執法檢查與對稅務幹部的考核工作密切結合,將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作為幹部的任用、換崗、評先評優、
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2.與落實執法責任制相結合。稅收執法檢查是對執法結果的一種監督,是
稅收執法監督的一種重要的事後監督形式,而執法監督只有與執法責任制相結合,對通過執法監督發現的違法(規)問題根據規定嚴格過錯追究,才能充分發揮執法責任制的積極促進作用,也才能保證將執法監督的作用落到實處。
3.與促進征管質量提高相結合。通過對內部執法行為進行全面的檢查,摸清了“家底”,在此基礎上,一方面針對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從源頭上減少違法(規)執法產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過嚴格執行執法檢查工作的情況分析通報制度、落實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整改情況報告驗收制度,使得每一個執法人員的規範執法的意識得到了加強。
4.與內部評議考核相結合。執法檢查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被查單位的執法水平,將執法檢查工作與內部評議考核相結合,可更好地發揮執法監督的功效。一方面將執法檢查的內容作為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使考核的重點轉向以考核執法質量為主;另一方面將執法檢查作為重要的內部考核手段,重視執法檢查結果的使用,將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作為年終評先選優、津貼發放、幹部的任用、換崗等考核的重要依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