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2015年11月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以人社部發〔2015〕90號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考試、職業能力、登記、附則5章2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規定,取得的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自發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關於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的通知》(人發〔1998〕18號)、《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1999〕104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人社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人社部發〔2015〕90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1月2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要求,為加強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在總結原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關於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的通知》(人發〔1998〕18號)、《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1999〕104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日

暫行規定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涉稅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稅務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社會提供稅務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
稅務師英文為:TaxAdvisor(簡稱TA)
第五條 通過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實施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確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稅務師行業相關制度、準則,恪守職業道德,秉承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熟悉並掌握涉稅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二)有豐富的稅務專業知識,獨立開展包括涉稅鑑證、申報代理、稅收籌劃、接受委託審查納稅情況在內的各項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三)運用財會、稅收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涉稅服務業務;
(四)獨立解決涉稅服務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五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稅務師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六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管理,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在稅務師職業資格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規定,取得的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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