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註冊稅務師行業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意在為加強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監管,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體現註冊稅務師行業公開、公平、公正的執業原則,樹立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良好形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註冊稅務師行業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簡介
為加強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監管,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體現註冊稅務師行業公開、公平、公正的執業原則,樹立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良好形象。根據《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4號令)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註冊稅務師行業建立公告制度。
具體內容
一、執業註冊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定期在報刊或行業網站等公共媒體上進行公告。
(一)非執業註冊稅務師轉為執業註冊稅務師;
(二)執業註冊稅務師轉為非執業註冊稅務師;
(三)執業註冊稅務師轉入、轉出稅務師事務所;
(四)執業註冊稅務師具有《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二、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定期在報刊或行業網站等公共媒體上進行公告。
(一)經批准新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
(二)稅務師事務所合併、組織形式變更;
(三)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變更;
(四)稅務師事務所停業、歇業及註銷。
三、年檢合格和未通過年檢的執業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由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年檢工作結束後1個月內,在報刊或行業網站等公共媒體上進行公告。省稅務機關應將年檢公告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以檔案形式傳送所轄地(市)、縣(區)稅務機關。
四、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涉稅鑑證業務,應事前向執業所在地的縣(區)級稅務機關提交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和註冊稅務師執業證書的複印件進行備案,稅務機關應將準予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予以公告。
五、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涉稅鑑證業務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的許可權查處和公告。
六、執業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具有《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七章所列行為之一的,省稅務機關或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定期將處理結果在報刊或行業網站等公共媒體上進行公告。
七、建立註冊稅務師行業公告制度是貫徹落實《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行業監管,規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具有促進作用。實施公告制度涉及到監管體系、管理職責、監控標準、操作規程等方方面面的內容,各級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結合當地的工作實際,制定落實註冊稅務師行業公告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